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怎么界定的
法律主觀:
刑法 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根據我的經驗,我認為可以使用以下解決辦法來處理 挪用資金 怎么辦 的問題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 挪用資金罪 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如何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定罪處罰如下: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并且數額較大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并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公司挪用公款中的公款怎么界定
通常所說的“公款”。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2、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資金款項等。如國有金融機構吸收的公眾存款、保險金、股票資金等私人資金。 此外,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和第117條規定扣押、凍結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財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凍結期間都應按“公款”對待,不得擅自挪用。 3、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七種特定款物。 《刑法》第382條第二款對上述七種特定款物作了單獨說明,挪用七種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應從重處罰。 4、以犯罪主體確定的非國有公司、企業、集體資金。 5、能夠認定的特殊款項。比如在破產清算階段國有公司、企業的資金,尚未注冊成立的國有公司、企業在籌建期間的資金等,上述單位雖然已經消亡或者還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這些資金“公款”的屬性。
挪用公款罪會如何判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職務期間,將公款占為己有或者用于非法目的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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