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的股權怎么做工商登記?
是聯合創始人,直接去做工商登記股權就可以嗎,有什么注意事項嗎工商登記慎之又慎,約束和限制必不可少。
1. 激勵模式:天使輪階段對于創始團隊的股權激勵模式通常建議為限制性股權,即以協議形式約定授予各位聯合創始人的股權為限制性股權,在各位聯合創始人向公司支付出資后,由公司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2. 工商登記范圍:因創始團隊存在流動的可能性,股權一旦工商登記,后續可能因人員流動帶來的工商變更手續非常耗時,同時存在轉出方不配合工商手續而無法進行變更的風險。建議限制性股權激勵的人員范圍限定在C級別以上或者VP級別以上。概言之,創業早期工商登記的范圍為人員級別高、人數少。
3. 約束條件:限制性股權將在4年內逐年兌現,與勞動關系掛鉤,如果聯合創始人離職或者不能繼續任職,則視為退出事件。
4. 回購機制:設定離職回購及在職回購機制,并約定回購價格。若某位聯合創始人中途因善意原因退出,公司將返還其獲得股權的出資,同時其能獲得已兌現股權對應的增值收益,在肯定各位聯合創始人歷史貢獻的同時,可與其和平分手。若聯合創始人的貢獻與公司發展要求不匹配,則可以通過回購機制調整或者收回已經授予的限制性股權。
員工股權激勵好處有哪些
一.員工股權激勵好處有哪些?
好處:對非上市公司來講,股權激勵有利于緩解公司面臨的薪酬壓力。由于絕大大多數非上市公司都屬于中小型企業,他們普遍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因此,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公司能夠適當地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現金流出。與此同時,也可以提高公司經營業績,留住績效高、能力強的核心人才。
對原有股東來講,實行股權激勵有利于降低職業經理人的“道德風險”,從而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導致公司的“三會”制度等在很多情況下形同虛設。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公司的經營權將逐漸向職業經理人轉移。由于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是不一致的,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引導和限制經理人行為。
對公司員工來講,實行股權激勵有利于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實現自身價值。中小企業面臨的最大問題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動問題。由于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業很難吸引和留住高素質管理和科研人才。實踐證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后,由于員工的長期價值能夠通過股權激勵得到體現,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會大幅提高,同時,由于股權激勵的約束作用,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會有所增強。
壞處:直接持股激勵程度最強,時效最長。因為他們是擁有自主投票權的正式股東,真正成為了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他的努力可以很大程度上轉變為自己的利益。但是劣勢在于如果他不想繼續干下去,甚至與公司實際控制人鬧翻,那么會變為對自己很不利的反對者,而且只要他不出售自己的股權,對他沒有任何約束力,除非有任何事先約定。通常而言我們會建議制定制度,參與了激勵但后來離職的人員應當將其股份以適當的價格退出。
對于被激勵的高管,如果想要在此有所長遠發展,直接持股無疑是最為適當的。對于公司來說,直接持股需要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如果是非上市公司這一程序相對較為復雜。如果是有限公司的法律結構,股東的進出通常需要股東會決策程序,非常繁瑣。
間接持股激勵程度較弱,時效一般。通常這種方法會約定被激勵者有權單獨減持其份額并單獨分紅(如果是公司架構下,無特別約定的話分紅是全體股東所有)。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適當的股權設置,以51%股權控制該法人,那么該法人下的全部股權的投票權仍然歸屬于實際控制人,對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權沒有稀釋。
對于被激勵者,這種激勵收益可能差別不大,但是流動性不大,難以進行其他靈活方式(股權質押貸款等),走人的時候也幾乎只能換成現金。對公司來說,間接持股減去了頻繁股權變動登記的麻煩。虛擬股權激勵較為赤裸裸,達到某個目標就可以拿錢(收銀機音效),沒有投票權。干活拿錢拿錢干活的節奏。
一般操作中有虛擬股分紅獎勵和實股獎勵兩種。其利的方面,有助于經營者關注企業凈資產的增長,因為只有凈資產增值,所得的獎勵股才會增值或才會獲得更多的分紅。弊的方面,可能導致經營者過度關注企業的凈資產的增長,而出現一些人為操縱企業資產負債表現的情況,比如:盡量降低對外借款,以減少負債,增加凈資產。另外長期使用這一措施可能導致企業股權結構被分解的支離破碎。
二.股權激勵的價值
對非上市公司來講,股權激勵有利于緩解公司面臨的薪酬壓力。由于絕大大多數非上市公司都屬于中小型企業,他們普遍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因此,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公司能夠適當地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現金流出。與此同時,也可以提高公司經營業績,留住績效高、能力強的核心人才。
對原有股東來講,實行股權激勵有利于降低職業經理人的“道德風險”,從而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導致公司的“三會”制度等在很多情況下形同虛設。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公司的經營權將逐漸向職業經理人轉移。由于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是不一致的,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引導和限制經理人行為。
對公司員工來講,實行股權激勵有利于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實現自身價值。中小企業面臨的最大問題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動問題。由于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業很難吸引和留住高素質管理和科研人才。實踐證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后,由于員工的長期價值能夠通過股權激勵得到體現,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會大幅提高,同時,由于股權激勵的約束作用,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會有所增強。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時,可以設置預留權益,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20%。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12個月內明確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企業股權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一、企業 股權轉讓 流程 1、協商。這一步驟在于發現交易對象,就交易的標的、價款等基本內容達成初步的意向; 2、以書面的形式來征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嚴格的法律要求,會直接影響股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 3、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其實這個步驟和第2步可以一起解決,例如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進行表決,并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但因為這兩個步驟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所以需要單獨列出; 4、簽訂股權轉讓的協議; 5、公司對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其中包括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公司的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及 公司章程 、股東名冊中相應的變更記載;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公司變更 登記。 最后,經過上述的六個步驟后,股權轉讓就算完成。 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具體是什么如上述,企業辦理股權轉手續,在工商登記制度的改革之前,辦理流程是很復雜繁瑣的的,而通過登記制度的改革,商事登記手續已經變得非常簡潔,為廣大群眾和工商部門省下很多工作和時間。 二、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1、目標公司情況調查 注意事項: 1、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特別應當注意的是,目標公司因為對外擔保而形成的或有負債并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 2、還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 律師 事、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機構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 股權轉讓合同 附件。 2、 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注意事項: 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 第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公司法 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并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后生效; 第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后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2、轉讓價格的確定 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 第一, 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 第二, 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 第三,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 第四,通過 招標 、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上述第一、二種方法失于簡單,只能針對新設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種方法通常能夠比較準確地確定股權的市場價格,但缺點是程序復雜,交易成本較高。而第三種方法通常只能確定目標公司廠房、機器設備等資產的簡單靜態價值,沒有反映公司作為一個有機體的成長、發展因素。 對于轉讓價格確定問題,筆者的意見是:對于新設立的公司,可以考慮按第一、二種方法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對于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國有資產的公司,應當采用第四種方式;對于一般性公司,交易雙方可以在審計、評估凈資產價值的基礎上,參考目標公司未來的盈利前景、市場風險等因素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3、 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注意事項: 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公司 法規 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或/并者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4、 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注意事項: 1、根據新《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 3、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 陰陽合同 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 轉讓合同 履行。 5、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注意事項: 1、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 2、如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 訴訟 。這種訴訟應當將股權受讓方列為第三人。 3、為了保護受讓方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 解除合同 ,并應當明確約定 違約金 標準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6、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注意事項: 1、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盡快進行。 2、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提起確認股東資格之訴。這種訴訟應當列其他股東和目標公司為共同被告。 綜上所述,關于 企業股權轉讓流程 ,我們要注意,在進行轉讓的時候,我們首先要協商,并征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放棄優先購買權,然后,簽訂股權轉讓的協議,最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即可完成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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