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如何定罪量刑?
污染環境罪是刑法中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造成環境污染行為的刑事處罰。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廢止,改設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名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分為客體、客觀、主體和主觀四個方面。
客體要件涉及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和其他危險廢物的類別。其中,放射性廢物包括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而有毒物質分為無機毒物和有機毒物。其他危險廢物則指上述未列舉但根據國家規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客觀要件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危險廢物排放、傾倒或處置于土地、水體或大氣中,導致環境污染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
主體要件則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單位均可構成污染環境罪。
主觀要件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污染及嚴重后果應予預見但未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包括公私財產損失、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農用地的損害、森林及其他林木的死亡、人員傷亡等情形。
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污染環境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要區別在于客體、客觀方面和主體的不同。污染環境罪侵犯的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環境監管失職罪侵犯的是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污染環境罪的客觀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污染環境,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客觀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污染環境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則為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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