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證據類型主要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證據類別包括:
1. 物證,即通過物體或痕跡的外部特征、所在位置及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體。
2. 書證,以書面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實案件事實的文件和其他物品。
3. 證人證言,證人就自身所知悉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即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相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6. 鑒定意見,公安司法機關為解決案件中的特定問題而委派或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士進行鑒定后得出的書面結論。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如勘驗筆錄,是辦案人員對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勘查、檢驗后形成的記錄,按內容可細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等。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如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來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調查程序,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環節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則由自訴人承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八大證據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類:
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八種證據類型
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構成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詞與辯護;鑒定意見;深入了解、檢查、辨認、調查試驗等記錄;以及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特別地,電子數據是在案件進程中形成并以數字方式進行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用于證實案件實際情況的數據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涉外刑事案件審限
涉外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限一般遵循普通刑事案件的標準,然而在個別情況下可適度延長。對于適用普通審判程序的一審刑事公訴案、被告人被羈押的同類型自訴及二審刑事訴訟,其審結期限均為一個月,且最晚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存在特定法定情形,則需經省級或地級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方可進一步延長審限一個月。而涉外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境外證據收集、法律文書送達等環節,處理流程相對繁瑣,所需時間也相應增加。若案件性質嚴重且復雜,還可依法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總的來看,具體的審理期限需依據案件實際狀況及相關法規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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