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有糾紛怎么解決?
馬上要離了,女方說房產不過戶,車子不過戶就不簽離婚協議,我還不想拖太久,有什么好的辦法呢?訴訟離婚后,由于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但是對于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法律還是規定了救濟的措施的: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如果是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領取離婚證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對于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1、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2、 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3、 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對于離婚房產分割,分為以下情況:
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以及我國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辦理產權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一般情況下,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例外情況下,雙方均認可為夫妻共同財產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3、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 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于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至于產權證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還是按上述情形認定。
您好,這邊建議您先與女方進行協商解決。另外,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對財產進行分割。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二、法院判決法院經過調解后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與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男方經過法院調解教育仍不悔改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男方毆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傷殘,而男方遺棄女方等情況;(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要有證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調動分居,這樣法院才會準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對于以上列舉的情形,法院都要求提起訴訟一方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家庭暴力的證據、婚外情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等,以證明確有其事,通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要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后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強了。
想要盡快離婚,就要去民政局協議離婚,顯然你們雙方對房屋,車輛等共有財產的分割還無法達成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到法院訴訟離婚解決。如果已經對房屋車輛的分割達成一致,簽訂了離婚協議,只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領取離婚證后,離婚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辦理過戶手續,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協議。
離婚房產糾紛如何分割?
購房時,只有一方婚前財產購買的,此房子屬于購房者的個人財產。不管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只要是用婚前財產購買的,都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由于房子的增值部分屬于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此時就需要考慮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了。也就是說,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以上就是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割的分情況解析,如果沒有聽明白的,可以進一步咨詢律師。
提前還清貸款就可以了,房產就算是個人財產,不應婚姻關系的存續而改變,你要是只想避免房產糾紛,可以婚前財產公證。
【案例詳情】
2004年,退休在家的王女士和丈夫準備購買位于北京市房山區的一處房產,但因為年齡等問題,無法申請房屋貸款。因此,夫婦倆就以女兒王曉曉的名義辦理了房屋貸款手續,也以女兒的名義辦理了相關房產手續,此時,沒有完成交付入住。2005年,王曉曉結婚前,王女士和丈夫商量,將該房產作為對女兒的婚房,贈予給女兒王曉曉。2006年,王曉曉和其丈夫劉某一起搬到了這個新家,開始了自己的生活,并于2006年底生下了他們的孩子劉佳,一家三口幸福美滿。
兩年后,王曉曉和劉某因為工作調動,需要搬到新家。經過商量,他們將該房產對外出租給劉某的親戚,即自2008年7月1日起,房屋租期10年,每月租金1500元。
然而,王曉曉夫妻倆經常因為房租貸款以及生活瑣事吵架,特別是因為房貸問題,該房子的產權證一直沒有辦好,夫妻雙方為了房產證上的名字,越鬧越兇,最后,雙方選擇協議離婚,協議如下:兒子劉佳由劉某撫養,王曉曉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但位于房山區的房子及房子的收益歸兒子劉佳,在劉佳18歲前雙方不得處置房產及其收益,房子收益暫時由女方保管,用于孩子的教育費用,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王曉曉的父母知道了這個離婚協議后,王女士和丈夫將自己的女兒和前女婿、外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確認王、劉二人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的約定無效,要回上述位于房山區的房屋。同時,劉某也以孩子劉佳的名義,要求王曉曉將房子以及房子租金還給孩子,并支付其他撫養費用,而王曉曉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子女教育婚嫁保險,也給孩子出了學習培訓經費,要求撫養費抵扣。面對房子以及孩子,各方都在法庭上鬧得不可開交。
【案例分析】
王曉曉的父母以王曉曉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王曉曉即為所購買房屋的購買人。至于購買款的來源,是另一法律關系。房屋所有權證是認定不動產所有權的有力證據,但不能據此認定房屋所有權證具有絕對的證據力。作為證據的房屋所有權證,在沒有其他證據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權人的證據效力。雖然王曉曉在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證,但購房合同及交款收據等證據足以證明權利人是王曉曉,因此王曉曉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進行處分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該房產也是婚前王曉曉父母贈予的,屬于王曉曉的個人財產,王曉曉有權處置自己的房產。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對于房屋贈與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沒有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該贈與。在本案中,該房產不適用房子的撤銷贈與。
此外,在本案中,孩子的父親劉某要求王曉曉歸還房子,該房產作為夫妻兩人對自己孩子的贈予,已經明確了房子的權屬并且經過了過戶公證,孩子擁有了所有權,與王曉曉已經不存在權屬關系。房子租給了劉某的親戚, 存在租賃法律關系,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可以向租賃合同的一方要求返還房子,并收取租金費用。
本案中,王曉曉已經與劉某簽訂了撫養費的支付協議,在此期間,王曉曉給自己孩子辦理子女教育婚嫁保險,是一種對孩子的照顧,也是一種自愿行為,特別是作為未成年人的劉佳沒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而且雙方也沒有達成轉移繳費義務的合意,因此保險費不能從王曉曉保管的租金中進行抵扣。至于王曉曉為劉佳繳納的學習培訓費,王曉曉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作為對孩子學習的教育支出,更沒有理由從王曉曉保管的租金收益中扣除。
根據法律條款的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后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父母要求減免撫養費的情形為: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在本案中,劉某應當另案起訴撫養費的變更,而且也要考慮到實際的變更條件。
【京創律師提醒】
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給子女買房出了全額的購房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于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給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余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對于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請律師bang你解決
離婚后房產糾紛
您好!請問婚內互贈,比如對方給我陸續購買十多萬的樂器,后在協議離婚上一小套房產歸我,民政局雙方簽字按手印,八個月內對方反悔了,我是確權起訴,對方因為拿著購房合同上面當初寫我倆名字,對方到法院反訴我這些并提交相關證據,意圖撤銷離婚協議房產歸我,請問婚內互贈物品,在協議離婚后反悔能牽扯到歸我的房產上面嗎?謝謝1、婚后共同買房: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一起苦哈哈還貸型: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復雜的情況。
4、繼續苦哈哈還貸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種情況相同。
5、閃婚閃離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有爹媽摻合型: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2+1型: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準夫妻買房型: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其實應該是算是有關系的,因為這套房子是你們婚后購買的,并且你自己在房子里也有股份,只你有股份,她就占有你股份的一半。
1
如果該80萬債務為離婚前所欠共同債務,則該房產可能會被拍賣或執行。
2
如果該80萬債務為離婚后男方單方所欠債務,則該債務應由男方個人償還,與女方無關。
而且由于該房屋已贈與女方,因此該房屋本來是不能作為抵押物且不得執行的。
但由于未過戶,所以抵押權人善意取得抵押權,該房屋因此可以被執行。
由此給女方造成的損失只能向男方索賠。
3
即使房屋現過戶給兒子,但債務人可行使撤銷權予以撤銷該贈與。
因此,建議你首先搞清楚該債務是否是婚后男方個人債務,其次就是準備證據向男方索賠。
如協商好建議到律師事務所簽訂協議保障權利即可,就不用怕以后不過戶,武漢專業婚姻財產案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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