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情形,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2.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3.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4.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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