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怎么解決
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時。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頭的、書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發達的今天,及時交涉、要回,就有機會早日解決問題,就能減少施工企業可能遭受的損失,而且還有利于繼續履行合同;二是收集證據要及時。及時收集證據有三方面的意義:首先是能夠保全證據,有些證據如施工中隱蔽工程驗收中的用材、質量問題等,錯過了機會就有可能難以獲得該方面的證據。其次是便于分析案情和作出判斷,律師分析判斷案情是否準確,與手中掌握的證據材料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越早掌握證據就越具主動性;最后是有利于及時采取何種對策或者措施,解決拖欠工程款糾紛的過程漫長而復雜,及時采取對策或措施就能贏得戰機,而要及時措施必須以及時取得證據為前提。三是申請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訴(包括申請仲裁,下同)要及時,在吃透案情、掌握證據,但又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律師就要果斷地代理施工企業及時申請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訴,否則就是貽誤戰機,尤其是對那些資信情況不良的建設單位而言。追討欠款的途徑分析
1、與欠款人進行協商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處于比較強勢的地位,無論是發包人欠款,還是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欠款,他們都有各種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質量有問題、工程延期、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攜款潛逃、發包人拒不結算、拒不驗收等等,但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在欠款人比較強勢的情況下,被欠款人一般都會主動與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進行協商解決,爭取能夠達成還款協議。被欠款人為盡快能夠拿到工程款,往往會做出較大的讓步,只要不虧本甚至少虧本的情況下,都可以達成協議,但即便這樣,欠款人也不一定會領情,多數情況下,欠款人希望達到的目的是能不給就不給、能拖就拖。因此,實踐中,協商解決有時無法起到作用。
2、找追債公司幫助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況下,部分被欠款人選擇請求追債公司的幫助,來協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實踐中,這種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本身追債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問題。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追債公司一直游離于法律的灰色地帶,在追債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前提下,其從事的追債行為,很難保證其完全合法。部分被欠款人通過這種方式,追回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欠款,但也有的不僅沒有追回工程欠款,反而因追債公司的違法行為而導致牢獄之災。因此,找追債公司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利用好了,那么會很快的追回工程欠款;如果利用不好,反而將自己割傷。追債公司在追債過程中,可能會通過以下方法,(1)心理施壓法,即追債公司想辦法搞到欠款人的電話、住處,然后時常打電話“問候”或不時登門“拜訪”欠款人,讓欠款人感到心理壓力;
(2)粘著不放法,即追債公司粘著欠款人不放,不管欠款人走到什么地方,都堅決跟著,直至還款為止;
(3)貼身跟蹤法,此法與粘著不放法基本一致,但性質不同,前者是公開的跟蹤,后者則存在一定的隱蔽性,更能讓欠款人感到心理壓力;
(4)七寸打擊法,即追債公司通過對欠款人的背景進行調查,包括社會關系、有無償還能力,然后通過走訪、調查相關人員,尋找欠債者的弱點,找到弱點后,對癥下藥。以上四種方法,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違法的地方,涉嫌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權利,因此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追債公司的行為情節把握不準,達到了比較嚴重的程度,那么則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等。若追債公司行為構成了犯罪,那么被欠款人作為追債公司的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則是主謀,也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主犯還要從重處罰。
3、法律途徑所謂法律途徑,無非是指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判決之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業,特別是在個人借用或掛靠資質的情況下,由于經濟實力有限,一般不愿意選擇此法,一方面原因是通過訴訟方式太復雜,而且時間拖的非常久;另一方面,法院判決之后,如果欠款人仍然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則還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要以來時間拖的會更久,這就為欠款人逃債、轉移財產的爭得了時間。如果欠款人是有資質的企業,有一定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會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討欠款。一些欠款人在為了將欠款及時追回,又不想通過的訴訟方式時,則會選擇非訴的方式來追討欠款。從規避法律風險的角度而言,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討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討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訴訟的過程中,也可以通過由法官作為中間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時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在這種情況下,欠款雙方很容易達成和解,然后簽署和解協議。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協議即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政府工程拿不到錢去哪里投訴
工程拖欠款去當地的信訪局或建設局投訴。
工程款拖欠屬于民事糾紛。還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查封被告名下部分財產。
一、出現拖欠工程款的糾紛時,有以下幾個解決方案:
1、協商解決。施工單位與發包人就工程款的支付進行協商,達成一致以后可以解決拖欠工程款的糾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協商都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如果發包人會按照合同約定來支付工程款的話,也不會等到協商解決。
2、訴訟。訴訟是發生糾紛以后比較有效的解決方式,因為法院的判決對于當事人是法律有約束力的,判決生效以后,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二、拖欠工程款的訴訟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分為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因此,不同的身份需要適用不同的法律。
1、不同身份的法律適用
(1)、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存在一個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時,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按期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并且要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法律適用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和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實際施工人。作為實際施工人的施工單位沒有與發包人直接簽訂合同,因此實際施工人在遭遇拖欠工程款的糾紛時,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2、欠付工程款的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和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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