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糾紛怎么處理
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的,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從中進行溝通、斡旋,使糾紛當事人自行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
二、土地承包糾紛和土地權屬爭議的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指土地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流轉或繼承以及侵犯承包經營權等方面發生的民事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已有了一套獨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已成為脫離其它土地法律關系的一種新的民事法律關系。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單位與單位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單位與個人之間,因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不清,各自都沒有合法有效的權屬證照憑證,而又主張權屬所引發的爭議。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程序是: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從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看,土地承包糾紛和土地權屬爭議的主要區別在于:
1、是土地承包糾紛絕大多數為民事糾紛,體現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特征,而土地權屬爭議大部分屬于行政爭議,更多地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
2、是處理和審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要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而處理和審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則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3、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處理土地承包糾紛沒有規定行政處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對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則明確設置了行政處理程序;
因為土地承包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選擇協商處理或者是提起訴訟處理,或者是向有關單位請求協助調解處理,如果對單位處理的決定不服的情況下,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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