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即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依據1998年聯合國外交全權代表會議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羅馬規約)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建立的國際司法機構。它的成立需要至少60個國家的簽署和批準,截至2002年12月,已獲得139個國家的簽署和85個國家的批準。
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范圍獨特,僅對批準國及聯合國安理會轉交的、發生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的案件進行審理。與傳統的國際法庭不同,國際刑事法院作為永久性機構,沒有設定固定期限。法院內部設有預審庭、審判庭、上訴庭等,由18位選舉產生的法官組成,每位法官任期為9年,且同一國家不能有兩位法官同時任職。
該法院的核心職能是審理涉及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的案件,但僅針對個人刑事責任,且在國家法院無法獨立處理此類案件時。檢察官在預審法庭同意及國家或聯合國安理會的要求下,對犯罪行為進行起訴。值得注意的是,國際刑事法院并不審理2002年7月1日以前的案件。
國際刑事法院位于荷蘭海牙,其主要的工作語言是英語和法語。其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致力于維護國際法的尊嚴和公正,為受害者提供伸冤的平臺。
擴展資料
ICC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成立于1919年,發展至今已擁有來自130多個國家的成員公司和協會,是全球唯一的代表所有企業的權威代言機構。
(1) 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補充,只有在國家國內審判機構和程序不存在,不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國家不愿意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國際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2) 國際刑事法院的對人管轄權范圍只限于自然人,不能對法人和國家行使管轄權。(3) 國際刑事法院的對事管轄權范圍限于最嚴重的國際罪行,即:滅絕種族罪、侵略罪、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
(1) 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補充,只有在國家國內審判機構和程序不存在,不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國家不愿意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國際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2) 國際刑事法院的對人管轄權范圍只限于自然人,不能對法人和國家行使管轄權。(3) 國際刑事法院的對事管轄權范圍限于最嚴重的國際罪行,即:滅絕種族罪、侵略罪、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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