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貸款購房離婚后房產處理原則
婚前購買貸款房屋,離婚后房產分配需根據實際情況逐案處理:
1、若夫妻一方婚前已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其個人財務支付首付,并通過銀行取得借款;
爾后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產權登記在首付支付方,那么在離婚時,此套住宅房屋則須經雙方協商處理。
2、如法院判定該房地產歸屬于產權登記一方,貸款未還清部分視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債務。
而雙方婚后所償還貸款及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將由產權登記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男方婚前購房首付離婚的相關法規
男方在結婚前購買房屋用貸款支付,若婚后是由他單獨償債,離婚時房產將歸屬于男方;
反之,若為雙方共同還貸,則離婚時房產構成的按揭部分將作為共有財產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婚前貸款購房如何分割房產
婚前提購住房的貸款融通機制下,房屋的財產分割需視情況而定。
若為單方面婚前購房貸款,共同還款并將所有權注冊在一人名義之下的,離婚之際,該房產歸屬貸款購房一方,但須向另一方全額補償其婚后的償還部分。
若在婚前雙方共付貸款購屋,且所有權注冊在雙方名下的,則該房屋被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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