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延期交付要如何索賠
當建筑工程沒有按照建筑 工程合同 約定如期完工,并及時交付給發包人的,就可以說承包人違約,那么根據合同約定及 合同法 規定,發包人是可以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 1、按照定額計價的工程索賠費用計算合同或者找遍文件約定的索賠內容計算。 2、按照工程量的清單計價工程項目工程索賠費用計算計價,依據參照工程攔標價。 3、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的 工程款 ,發包人出了要支付一定的工程款意外還需要按照同期銀行同類貨利支付拖欠的工程利息。 4、停工時發生的索賠費用計算包含機械費用,人工費用,材料周轉費用,管理費用等等。 根據《 民法典 》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
工程延期與工程延誤一樣嗎
不一樣。
1.工程延期——承包單位不僅有權要求延長工期,而且還有權向業主提出賠償費用的要求以彌補由此造成的額外損失。
2.工程延誤——損失由承包單位承擔。同時,業主還有權對承包單位施行誤期違約罰款。延期和延誤是相當的,是指對承包商而言相當于業主的說法的,即對于承包商來講,屬于業主應承擔的責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長,這種就叫工程延期;屬于承包商應承擔的責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長,這種就叫工程延誤。延期和延誤都是未按期完成計劃,它們的區別就在于延期是由業主承擔責任,而延誤則是由承包商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違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 【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 【發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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