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么分配房產
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取得房屋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市場價值計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對方無權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而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6)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7)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此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其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則該房屋不作分割。另一方即使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024年離婚房子怎么分配
離婚房子分配標準定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并且付清了所有房款的話,則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同時如果在婚后運用自身的財產所購買的房屋,也屬于該方的私人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會對半進行分割。 離婚房子分配標準有以下幾點: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后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采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余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后從銀行手里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六)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婚前取得房產證書,就意味著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房產直接歸屬于其中一方,但是這并不影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增長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價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償還貸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價值而言,離婚時候的房產價格(房屋實際價值減去尚未償還貸款后的差額)絕對大于結婚時候的價格(房屋的實際價值減去結婚時候尚未償還的貸款差額)。此種情況下,兩種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是否構成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來選擇。
(七)父母參與出資并取得房產證書后離婚的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聲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離婚時房產的處理規定有如果雙方離婚以后,屬于個人購買并支付的房產歸為個人財產。如果雙方共同出資的話,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購買首付,剩下金額是由雙方共同進行支付的話,那么共同支付金額由雙方進行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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