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該滿足什么條件?
1.性格不合;
2.其中一方或雙方,與第三人發生異性關系;
3.與家人和親屬感情不合;
4.男女雙方中其中一方或雙方,有暴力傾向;
5.男女雙方不同意同住;
6.在性方面不滿;
7.拋棄家庭成員;
8.從精神方面進行虐待;
[編輯本段]【法律條文】
新婚姻法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編輯本段]【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后,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并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編輯本段]【婚姻終止的概念和原因】
1、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
2、婚姻終止只能因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離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并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②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 ,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系始告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后確知失蹤人并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并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后一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不再恢復。這是鑒于人身關系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①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稱婚姻關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且關系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產分割,對子女的監護以及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②離婚的法律特征:
A 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 ,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 ,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愿。
B 離婚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系。
C 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后的各種事宜事先達成協議 ,由法院批準。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大約超過95%),采取事先協議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決。
離婚的理由(條件)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
中衛仲裁立案通知書真假
建議跟仲裁委取得聯系。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示范仲裁協議(合同外單獨約定):因XX與XX于XX年X月X日簽訂的XXXX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應當提交中衛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網絡仲裁示范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當提交中衛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衛仲裁委員會網絡仲裁規則》進行書面審理。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書面審理:“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當提交中衛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衛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書面審理。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雙方一致確認,甲方有效送達地址為 ,乙方的有效送達地址為 。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文書、仲裁文書、相關材料等的送達地址;向該地址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出、以電話、傳真方式發出前述文書即視為通知送達;郵件簽收日期或郵件退回日期為送達日期。一方若更換送達地址的需提前三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更換地址。
執行立案申請書在哪里弄
執行立案申請書在哪里弄執行立案申請書是由當事人自己遞交給法院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說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并盡可能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就是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執行申請書一般包括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四部分。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立案告知書怎么判斷真假
法律分析:立案告知函,應當面交給報案人,并由報案人在回執上簽字。可以到立案單位查驗真偽,辦案單位出具的告知函,一般沒有錯。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于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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