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產過戶的具體操作步驟
離婚后房產過戶流程如下:
1. 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過戶申請;
2. 提交相應材料;
3. 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4. 通過審核后,即刻辦理過戶手續;
5. 頒發新的所有權證書。
此為法律規定程序。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離婚后是否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離婚并非必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具體而言:一、若夫婦名下共享房產,離婚時需進行分割,如僅一方欲保留房產并愿意支付對方應有份額的補償金,此時應辦過戶手續;二、若夫妻短期內無意分割房產者,可保持共有現狀,無需辦理房屋過戶;三、若一方個人所有之房產,一般不作分割,過戶亦無需辦理。【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夫妻離婚房產過戶所需流程
房屋只有取得合法產權方可進行過戶登記;
因此,夫妻離婚時,若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便無法進行過戶。
待房屋擁有完整產權,持有房產證及離婚協議等相關資料,方可辦理過戶手續。
如選擇訴訟離婚,一方拒絕配合過戶,只需獲取法院判決或調解書,無論另一方是否配合,均可順利完成房產過戶。
而協議離婚的夫妻,即使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房屋歸屬,但在簽署協議后,若其中一方不愿配合過戶,則可能導致過戶困難。
對此,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若對方拒不配合,即構成違約,可向法院申訴,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
若法院判定后仍無果,可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向房管部門發送協助執行通知,從而實現過戶目的。
(2)在離婚時辦理離婚協議公證。
為避免離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況發生,可在離婚時進行離婚協議公證,以此證明協議的真實性,進而獲得房管局的認可,完成房產過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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