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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征土地賠償(統征土地是怎么補償)

首頁 > 財產房產2025-05-31 08:43:50

寧夏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

寧夏農民 土地征收補償 的標準如下: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辦法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 (一) 土地補償費 :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征用墾荒五年以內的耕地和輪歇地、空閑地、撂荒地、湖泊,每畝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第二十九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作物(含人工種草)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 房屋拆遷補償費 :按所拆房屋的新舊程度、結構狀況,參照當地房產部門規定的標準補償。 2、零星樹木補償費:未成材樹木(苗)補償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成材樹木,砍伐的樹木歸被征地單位或個人,征地單位補償樹木的砍伐費。果樹按該樹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倍補償;未掛果的,按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補償。 3、遷墳補助費:每墳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補助。 4、水井、排灌溝渠和其他水利設施,按新建費用補償。 5、其他附著物,按實際損失協商補償。開始協商征地后,搶種的樹木,搶建的構筑物以及廢棄物,一律不予補償。第三十條國家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被征(撥)地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再提出額外要求,阻撓施工。幾年開始寧夏農民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將會有改革。從今年開始,寧夏 征地拆遷安置 補償程序發生新的變化。征地方式上國家重點項目實行統征包干;征地制度上完善國土資源、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組成的統一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打破國土資源部門單獨征地的慣例,將廉政監督“關口”前移;在征地前,項目建設單位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征地范圍進行實地踏勘、錄像,堅決制止征地范圍內的搶建、搶栽、搶種現象;補償費用支付方式上實行“一卡通”到農民手中,避免挪用和截留。為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統一征地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就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程序,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等有關事宜完善程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綿陽市人民政府網站

綿陽市人民政府綿府函【2008】105號文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科創區、經開區、農科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綿陽市統一征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定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綿陽市統一征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市、縣人民政府征用集體土地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的合法權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綿陽市行政轄區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及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統一征用、補償、安置工作在市、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計劃、規劃、勞動保障、民政、公安、信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統征、補償、安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統征、補償、安置工作,提供本轄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情況,負責協助落實被征地拆遷戶新宅基地劃定和安置被征地人員等工作。
第二章 統一征地
第四條 本辦法的統一征地是指市、縣人民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征用的集體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補償后,將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 綿陽城市規劃區(含各類開發園區)的土地征用工作,由綿陽市土地統征儲備辦公室具體承辦。各縣(市)統一征地工作,由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統征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統一征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七條 統一征地采取分批次征地和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兩種方式。
統一征用的土地納入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庫管理。
分批次統一征用土地,征地資金從土地儲備資金中支付。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國家撥付的資金中支付。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協商征地事宜。
第九條 依法批準征用的土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一)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征地方案。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執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統征機構調查結果為準。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報經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五)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依法進行拆遷
補償后,應當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延誤或阻撓。
第十條 征用的土地經依法補償、安置后,被征地的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并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應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征用耕地(糧地、菜地,下同)的年產值,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二)項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十三條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綿陽市征地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1]57號文)執行。
征用成片果園、茶園、桑園、苗圃的土地,按耕地年產值的1�2-3倍計算地上苗木補償費。
征地被拆遷村民住房需異地建房的,在城市規劃或村鎮建設規劃的村民住宅區域內,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用地標準劃定宅基地。
第十四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合法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或經依法批準征地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花卉、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地上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五)天然野生的灌木雜叢。
第十五條 征地拆遷單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綿陽市征地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1]57號文)規定標準補償。搬遷單位涉及的搬遷損失(含搬遷損耗、停工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單位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六條 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或作適當補償。
第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在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被依法撤銷、農業人口被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民公布,并用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
(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使用,應向被征地全體村民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耕地被部分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人平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勞平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第十九條 農轉非人員的類別:
(一)18歲至60周歲的男性農民、18歲至50周歲的女性農民,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二)男滿60周歲(含60周歲),女滿50周歲(含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人員。
(三)未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撫養人員。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為基準日計算。
第二十條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退養安置人員、撫養人員的比例和數量,按征用土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述三種類別人員各占在冊常住人員總數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一條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可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農轉非勞動力自謀職業的,經本人申請,安置補助費支付給
自謀職業者;由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安置單位。
第二十二條 農轉非退養安置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將農轉非人員的安置補助費全額或半額交由經保監會批準的保險公司辦理儲蓄式養老保險,或交社保部門實行最低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農轉非撫養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四條 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戶、持有殘疾證明喪失勞動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當地政府,由當地政府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五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且屬農轉非人員的現役軍人,其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當地政府,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當地政府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六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且屬農轉非人員的正在服刑或勞教的人員,其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當地政府,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后由當地政府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自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條 已辦理退養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人員及空掛戶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批準的農轉非指標,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提出征地農轉非名單,在當地張榜公布,如無異議,七日后送鄉(鎮)政府和當地公安派出所審查同意后報上一級公安部門審核,并同時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轉非人員應在征地方案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農轉非手續,逾期不辦的,作自動放棄,不再列入下次征地農業人口基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綿陽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統征土地有什么政策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市縣級政府才有權征地。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開發商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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