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在征收時,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具體標準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二、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即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青苗補償: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并給予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地上附著物補償:包括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的遷移費用,以及農田水利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遷移費或補償費,具體補償標準需參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并與相關部門協商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時,應遵循合法項目、法定程序,并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且應先補償再征收。被征收人有權拒絕簽訂不合理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可通過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被征用后,賠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來計算的。如果是耕地,補償費通常是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這樣可以確保農民在土地被征用后,依然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而設的。這個費用的標準會根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來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請注意,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征用土地上的如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以及尚未收獲的農作物等的補償。這個補償的具體標準會由當地政府來制定。
除此之外,征收土地還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保障他們的長遠生計。
總的來說,農村地被征用后的賠償是一個綜合的考量,旨在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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