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嫖娼的處罰措施
公職人員涉及嫖娼行為者,應接受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及五千元以下罰款處罰,情節輕微者,可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所在工作單位則可能給予行政方面的處理懲罰,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嫖娼被抓拘留多少天,罰多少錢
嫖娼被抓拘留天數和罰款的具體規定如下:
1. 通常情況下,因嫖娼被拘留的時間為五日至十五日,并可能被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 如果情節較輕,則可能面臨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嫖娼雖屬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根據相關規定,若因嫖娼受到行政處罰,仍然可以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
嫖娼行為在一般情況下被視為違法行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構成犯罪。具體情況如下:
1. 普通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視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宿暗娼的行為,違者將面臨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勞動教養,并可能被罰款五千元以下。
2. 嫖娼行為若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則可能構成犯罪:
- 嫖娼對象為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并且行為人明知,則涉嫌強奸罪。
-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傳播性病罪。
嫖娼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因此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況。對于嫖娼未遂的行為,警方可能會進行批評教育或處以較輕的處罰。
具體的處罰措施如下:
1.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結合處罰與教育,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況,不予行政處罰。對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況,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在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 賣淫、嫖娼行為,在以下情形之一時,被視為“情節較輕”,可能被處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已談妥價格或給付金錢等財物,但尚未發生性關系。
- 初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
- 其他情節較輕的情況。
3. 若因賣淫、嫖娼被依法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再次賣淫、嫖娼的,將報勞動教養。
4. 在嫖娼過程中,若有組織他人賣淫或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將構成組織賣淫罪或強迫賣淫罪,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監禁,并處罰金。
5. 如果賣淫嫖娼案情復雜,按照上述處罰標準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可以提交給局領導召集相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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