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是做什么的?
公證處是辦理需要公證,公認文件的地方。是為人民服務的,公證處首先應該做到公正。.1.一般金融公證,包括抵押貸款、按揭合同等公證,當天出具公證書。2.一般房地產公證,包括房屋買賣、轉讓、贈與、租賃、委托等公證,當天出具公證書;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合作建房合同等較為復雜的房地產公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3.一般經濟合同公證,包括股權(產權)轉讓、企業承包(租賃)等公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各類現場公證,當場宣讀公證詞,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4.重大疑難的金融、房地產、經濟合同公證,出證期不超過司法部規定的期限。5.一般民事公證,包括出生、未受過刑事處分、親屬關系、涉外收養、未婚、未再婚、結婚、離婚、生存、死亡、學歷公證以及不需翻譯的各類一般民事公證,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出具公證書;需要翻譯的經歷、聲明、委托、簽名印章屬實、資信證明、影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八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國內收養、繼承權證明、雇員賠償、交通意外賠償等重大疑難民事公證以及評估報告、公司章程、合同等較復雜的翻譯件,不超過司法部規定的期限出具公證書。
公證處是什么編制
公證處是事業編制,是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我國公證制度的特征一般認為,公證制度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公證辦理的直接原則等特點,公證證明不同于私證、認證、簽證、保證等一般的證明,有其特殊性,我國的司法制度從各個不同的角度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
其工作職責是:
1、發揮公證的服務、溝通、監督、公正的法律職能,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證,依法出證,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儲;
3、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
4、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證明;
5、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6、對社會性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7、普及法律知識,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
在我國,對公證組織應屬性質大體有3種主張:
因公證處在政府編制序列,屬于行政機關;
公證制度屬司法制度組成部分,公證處是證明機關;
公證人向社會提供智力性的法律服務,公證處屬中介組織。
我國公證制度的特征一般認為,公證制度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公證辦理的直接原則等特點。
在與其他證明活動(如私證、認證、簽證、保證)或相關制度(如民事訴訟、行政行為)比較的基礎上,我國公證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下列兩方面:
公證是一種特殊的證明活動。公證證明不同于私證、認證、簽證、保證等一般的證明,有其特殊性;
公證是一種非訴訟司法活動。我國的司法制度從各個不同的角度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三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全國設立中國公證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公證協會。中國公證協會和地方公證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公證協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證協會是公證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據章程開展活動,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公證處主要辦理什么業務
公證處有業務
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如下各類合同、協議、委托、聲明、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注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
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關于辦理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合同、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第七條
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八條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第九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現行公證法沒規定公證處的性質,就現在而言,有些公證處是行政單位,有些是事業單位,還有些是合伙性質(試驗階段)。
公證處是干嘛的
1、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2、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3、類型如下:
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國內民事類公證:委托、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托書、完稅證明等。
國內經濟類公證:抽獎、招投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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