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占地一畝補償多少
修路占地一畝照每年每畝800元的補償標準。
修路占地屬于永久性占地。永久性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一、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農村征地修路補助方法有三種,一種是一次性全部補償給到農友,另一種就是按照年補償,就是農友們每年都可以領到補助款,平均每年每畝都能拿到八百元左右,直到第二輪土地承包結束后為止,最后一種就是享受紅利補助,這個就是說把你的補償款投入到當地農業生態項目開發,旅游開發等,也就是說你可以以持股方式享受入股分紅補償,不過以上這三種補貼方式具體需要以當地政府頒布政策為準。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ZF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村級公路占用土地補償政策
應該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
標準如下: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
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
征地補助費:
1.安置補助費的概念
所謂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勞動力所需費用而支付的補助金額。
2.安置補助費的計算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是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5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安置補助費=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x補償倍數
特殊情況下,計算所得的補償和安置費不能維持原有生活和生產水平時,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提高標準;但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30倍。
3.剩余勞力的安置
主要的安置辦法是支持被征地單位從事農業開發、興辦企業或采用貨幣安置或自謀職業等。
被征用土地的人員安置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1)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到建設用地單位或其他需要用人的單位就業。若由建設單位負責安置,則建設用地單位可免交征地安置補償費,否則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接收單位。
(2)將安置補助費金額發給需要安置的人員,由他們自己自謀職業。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與自謀職業的農民簽訂協議。
(3)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安置,安置補償費由該組織使用與管理。有條件的地方,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開墾新的土地,重新分給土地被征用的農戶,經雙方協調簽訂協議。
(4)大中型建設項目或連片征地的,在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統一規劃,可以從征用土地中劃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被征單位和農民,支持其開發經營、興辦企業,所需征地費用,由被征地單位負擔。
(5)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具有公益性,占地數量一般都很大,在征地過程中,除解決補償安置問題外,還要解決移民安置問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移民安置,應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則,首先在本鄉本縣內安置;
在本鄉本縣內安置不了的,應在工程受益地方安置;在受益地方安置不了的,可按照自愿協調的原則外遷安置。移民自愿投親靠友的,由遷出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協商,簽訂協議,
辦理有關手續,遷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經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遷。
(6)通過將國營農場土地調劑給被征地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易地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鄉村公路占地有補償嗎
修鄉村公路占地是有賠償的。征地部門應當足額賠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占用耕地的賠償應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
一、農村公路征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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