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購買的商品房沒有預售證,購房者可以請求宣告合同效力為無效。但如果房地產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時已將還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據實告知,則購房者對其購買行為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即在請求合同無效的同時,只能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返還購房款以及利息,無權要求損失賠償;而如果是房地產開放商隱瞞了該事實,那購房者除了可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和利息外,還可以主張雙倍的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購買的商品房沒有預售證,購房者可以請求宣告合同效力為無效。但如果房地產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時已將還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據實告知,則購房者對其購買行為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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