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買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法定解除的情況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7、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賣方違約造成的損失,買方可以主張違約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損失。
房屋增值部分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房屋差價損失屬于損害賠償的范圍,買方以同樣的價格不可能再買到同樣戶型的房屋,喪失了購買房屋的機會,因此可要求對方賠償。
對于房屋差價損失的確定,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相同區域內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的差額予以確定,也可通過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向專業機構進行詢價予以確定。
對于認定差價損失的時間點,則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
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
1、包括: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實掩蓋非法目的的;
3、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
4、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構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等;
5、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
6、規避法律的買賣行為,如為了逃避債務而進行虛假的房地產買賣;
7、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欺詐、威迫和乘人之危;
8、違反法定形式,如房屋買賣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
9、一方代理人與他方惡意串通。
10、及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__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_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定解除的情況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 抵押 的事實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 拆遷補償 安置房 屋的事實的, 買房 人有權 解除合同 。并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據《 擔保法 》及《 物權法 》等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 訂立后,開發商私下將該 房屋抵押 給第三人導致 購房 人 購房合同 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 退房 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 一房二賣 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 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后,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 房屋所有權 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訂立 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 擔保貸款 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 商品房 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不可抗力 根據《 合同法 》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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