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對自愿認罪和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實體和程序上予以從寬處理的制度。
(一)認罪的認定
“認罪”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審查:
1.認罪必須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自愿”從文義上理解,是指主體基于自由意志,在沒有受到外界強迫、威脅、欺騙、引誘下的自主語言表達或思維表現。
2.認罪必須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對認罪的實質要求。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依照《刑法》關于自首、坦白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予以把握。
(二)認罰的認定
《刑事訴訟法》將“認罰”界定為愿意接受處罰,有助于消弭認罪認罰從寬不適用于偵查階段的誤解,有助于鼓勵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盡早認罪,減少對抗,從而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在審前程序中的分流作用。
(三)認罪認罰與從寬處理的把握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必須同時具備“認罪”和“認罰”兩個情節,“認罪”不“認罰”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1.認罪認罰從寬已經成為訴訟法的重要原則,意味著認罪認罰已經成為法定的從寬情節,量刑時應予考量,從寬處理不再是可有可無。
2.從寬處理必須是依法從寬,而不是法外從寬。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分別適用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真誠悔罪認罰、取得諒解和解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量刑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從寬多少,特別是減輕、免除處罰,必須于法有據。
3.要區分情形,適度從寬。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從寬以及從寬的幅度,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認罪認罰是量刑從寬的條件,從寬制度中的“從寬",是依法從寬,特別是減輕、免除處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規定情形外,不能突破現行法律規定寬也應區分情形,依據事實和法律綜合考量,確定從寬幅度。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五條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范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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