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了還有居住權嗎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約定并設立居住權的,離婚后擁有居住權的一方依然能夠居住在該房產內。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對房屋的部分使用權,若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應認定該條款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拘束力。,也就是說,只要離婚協議上約定房產居住權設立的事項沒有欺詐、脅迫等法定協議無效情形的,居住權的設立就有效。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約定并設立居住權的,離婚后擁有居住權的一方依然能夠居住在該房產內。,該項制度設計的目的是賦予特定的人以居住權,使其可以擁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較為長期穩定地使用,且在居住權諸多功能中,保障困難群體的利益是其核心價值。,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房產,因此女方在離婚后將面臨沒有住處的困境。盡管涉訴房屋所有權不屬于二人所有,但雙方的離婚協議約定已寫明女方可以暫住在涉訴房屋內,且設定了期限。,這樣就在涉訴房屋上為女方設立了一個居住權,保障了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的女方利益。故,法院根據離婚協議,判決女方“離婚不離家”,仍然可居住。,設立居住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同時,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一旦設立,就意味著居住權人有權居住至死亡之時,即使是產權人也無法要求居住權人騰房。
居住權解除的條件是什么:
1、在執行居住幫助期間,生活困難方另行結婚或者死亡的,對方可終止幫助;
2、原定居住幫助期限執行完畢后,生活困難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居住幫助的,除非對方愿意繼續提供居住幫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幫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產受毀損或滅失時,居住權中止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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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居住權的規定
離婚時居住權一般不超過兩年。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后,具體居住權多長時間,要看居住權合同的約定,設立居住權要簽訂居住權合同,確定居住權期限等內容,以避免發生糾紛。
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第三、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四、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居住權有什么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義務: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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