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避免一房多賣情況
避免一房多賣情況如下:
1.審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產權。通過房產管理部門看產權有無爭議,防止假產權證,避免“一房多賣”,或是無證的違章建筑。
2.審查 房屋產權 的真正歸屬。看產權證上業(yè)主姓名與售房者身份是否一致,有無其他共有人。防止無權的人或者是部分產權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屋。
3.審查房屋產權轉移是否受到限制。看房屋有無被司法機關查封,有無被抵押,是否是允許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近期是否被列入拆遷范圍等。
二、房屋一房多賣會構成詐騙嗎
會構成詐騙。一房二賣,就是指將一套房產賣與多個購買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詐的嫌疑外,還具有與刑法上的 合同詐騙罪 極為相似的一些特征。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開發(fā)商一房多賣誰取得房屋所有權
開發(fā)商一房多賣的,辦理了房屋登記的一方取得房屋,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辦理 預告登記 一方取得,未過戶又未預告登記的,先簽訂合同的一方取得房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房二賣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一房二賣的處理原則: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情形。
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如前所述,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銀銷陸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依據《民法典》第580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出賣人依《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對債權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關于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值得討論的是,前買受人可否向出賣人請求相當于其再出售房屋所獲取價金的損害賠償,亦即賠償的范圍如何。我們認為,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實務中,出賣人往往在房地產升值時,見利背信而與后買受人成交,對此買賣標的物的漲價部分,系前買受人可期待利益,應視為所失利益,列人賠償范圍之內。這樣才能更徹底地履行公平和誠信原則。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在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也很普遍。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斗尺人系出賣他人之物。《民法典》第597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于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民法典》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違反《合同法》第597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3.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二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然而,基于先后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于平等地位,并無位序關系,不因先后而異其效力,故前買受人及后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也就是說,一合同的債權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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