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目前包括兩輪:第一輪,1984年至1998年,我國農村土地從1984年開始第一輪土地承包,承包期不低于十五年;第二輪,1999年至2028年。要求在第一輪承包十五年的基礎上,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不變,開啟我國農村土地的第二輪承包。根據黨的十九大報告,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即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期將由2028年延長至2058年。這將有利于形成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主要體現在1993年11月5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里,規定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允許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償轉讓、適度規模經營等政策。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一、穩定、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要長期穩定,并不斷完善。 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三十年不變。開墾荒地、營造林地、治沙改土等從事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為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有償轉讓。少數第二、第三產業比較發達,大部分勞動力轉向非農產業并有穩定收入的地方,可以從實際出發,尊重農民的意愿,對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調整,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 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做好為農戶提供生產、經營、技術等方面的統一服務。運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在為農民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逐步增強集體經濟的實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普遍實行的家庭承包經營體制的具體表現形式;農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成員對承包合同項下的土地平均享有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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