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總承包可以將主體分包嗎
可以分包,但需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 建設工程合同 ,需要發(fā)包人將 工程合同 給施工方承包。經法定程序,總包單位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的施工單位,雙方是需要簽訂分包協議的。建筑的總承包商是不可以把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的,主體工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施工。具體規(guī)定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0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 承包合同 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程總承包可以施工分包嗎
可以施工分包,根據我國《 民法典 》規(guī)定,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 建設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 承包合同 。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02【建設工程的發(fā)包、承包、分包】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可以分包嗎?
主體工程以外允許分包,在 總承包合同 里面約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分,沒有約定的,要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才可以分,但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百分之三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 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工程總承包可以將主體分包嗎
法律主觀:
建筑的總承包商是不可以把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的,主體工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施工。具體規(guī)定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 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fā)包人可以 解除合同 。 發(fā)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 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法律客觀: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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