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需要聽證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行政拘留雖然是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但行政拘留是不能要求舉行聽證的,聽證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報案后多久不做筆錄算作廢
報案后24小時不做筆錄算作廢。筆錄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公安機關傳喚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可能行政拘留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筆錄的格式為:
1、標題。為“詢問筆錄”;
2、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3、詢問內容。采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4、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后,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5、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二、報警后沒有去做筆錄,這樣警方是不是就不會立案
是否立案與做完筆錄多久沒有必然聯系。是否立案,取決于公安機關認為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案件,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至30日;特別重大復雜的,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至6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行政拘留前的程序
拘留前首先對案件進行調查,依法傳喚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檢查,扣押最后進行鑒定的過程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調查
(一)傳喚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5、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二)詢問
1、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2、被詢問人要求就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3、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三)檢查
1、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2、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的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應查點清楚,當面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
(五)鑒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和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我們刑訴中有個一疑罪從無的原則,凡事都是要根據證據說話的,行政處罰中也是這樣的,沒有證據證明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就不可以將當事人拘留,否則就是屬于在執行公務上的失誤,依法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行政拘留會受苦嗎?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在行政拘留期間并不會受苦。
一、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一些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措施,限制了自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行政拘留期間,禁止打罵、體罰、虐待等等,我身邊正好有一個朋友,因為打架被拘留過,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他被拘留的過程,作為一個正常人沒有來拘留所之前,會覺得這里面非常苦,因為我的朋友是因為打架被拘留的,所以在拘留之前警方會讓你們雙方進行調解,如果傷勢過重或者是有一方不調解,那么就會依法處理。
二、然后警方就會帶你去做筆錄,同時還會讓你們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然后警察帶你進去做體檢,這個過程大約需要兩天的時間,然后體檢正常之后就會去派出所簽字,把所有的流程都走了,以后就會來到拘留所,一般來說每個地方都會有拘留所,進入大門之后,辦理相關手續,然后拍照,每個拘留所中都有鐵柵欄,分為男拘留室和女拘留室,每天都有警察24小時值班,根據我朋友的描述,男拘留室一共有四個房間,但是只有兩個房間住人,每個房間里大概有20個人左右。
三、在拘留所的作息時間是非常規律的,也不會受苦,因為都是按照時間規定吃飯和睡覺,每天吃的飯都是現成的,大約早晨六點開始起床洗漱,七點吃早飯,八點半左右開始點名,九點左右警察開始交班,如果當天有釋放的人就可以走了,在拘留期間沒有任何的娛樂活動,主要是大家坐在一起聊天,因為拘留所的性質,每天都會有不同的新人來,同時還會有不同的人走,人員不停的更新,所以并不會受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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