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的訴訟時效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我國《民法典》中并沒有規定兩年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有一年、四年和五年之分,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明確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情形,包括權利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以及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條則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此外,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對于仲裁時效,法律有專門規定,沒有規定的,則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
1.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
2. 權利人主張權利,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
3.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表示知悉權利人的權利存在。
4. 提起訴訟或仲裁,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包括各種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訴訟時效怎么算
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效根據具體情況計算,主要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一般訴訟時效 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但未知訴權或起訴期限: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若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的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同樣適用上述2年的計算規則。
二、特殊訴訟時效 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非自身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原因導致的起訴期限被耽誤,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人身自由受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超過最長訴訟時效: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你的情況:由于你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因此適用一般訴訟時效中的2年規則。
特殊訴訟時效種類有幾種
特殊訴訟時效種類有三種,第一種是短期的訴訟時效,一般都是因為受到傷害;第二種是長期的訴訟時效,一般是進出口的合同和技術的問題;第三種是最長訴訟時效,時間是二十年,訴訟時間雖然很長,但是逾期,一樣作廢。
一、特殊訴訟時效種類有幾種
1、短期訴訟時效。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這類時效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短于一般訴訟時效的兩年。當發生上述四種情形時,權利人必須在1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就必須承擔敗訴的風險。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下的訴訟時效為4年。
3、最長訴訟時效。國家規定為二十年。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實踐中由于客觀情況復雜多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也各不相同。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規定了履行期限的債權關系,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因為履行期限未滿,債權人利益不會受到侵害,也就無所謂訴訟時效的計算。
(2)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債權關系, 應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或者知道債務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義務之時開始計算。由于債權關系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只要權利人沒主張權利就可以認為其權利沒有被侵害, 所以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開始計算,但是不得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3)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關系,訴訟時效應從條件成就之時或期限到來之時開始計算。
(4)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計算。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由此可見,20年是我國法律對權利保護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并且這一期間不以權利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為開端, 其目的是為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的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的中止制度設立的目的是保證權利人真正享有完整的訴訟時效期間。在我國,它適應于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依據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止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1、權利人因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如某權利人在外地出差,其本地發生地震致使交通中斷,因而不能回本地行使其對義務人的請求權,在這種情況下則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所謂其他障礙,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總之,由于客觀原因使權利人請求權不能正常行使,因而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2、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如果發生在最后6個月以前的時間, 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有關事由開始時,訴訟時效還有6個月以上的時間,但是延續到了6個月以內,那么應從訴訟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的時刻開始,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條件,才能產生中止的效力。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即中止之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繼續有效。
(三)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現致使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 待中斷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訴訟時效制度。這一制度適應于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依據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 訴訟時效在以下情況可以發生中斷:
1、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義務的請求。這里所說的請求是指權利人直接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口頭或書面的意思表示。請求是訴訟時效中斷最常見的原因。除了向義務人直接要求外,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代理人等主張權利,也可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2、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起訴是民事主體的一項法定權利, 從起訴之日起, 訴訟時效中斷。由于起訴是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保護民事權利的行為,是權利人行使民事權利的行為。它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等行為。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這是指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其同意的方式很多,如直接表示同意或明確承認義務等都發生同樣的效力。
以上法定事由須發生于訴訟時效期間內才能中斷訴訟時效, 這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性要求。只要發生以上情形之一,都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原來已經過的時效期間都無效,從中斷事由消滅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中斷事由可以數次發生,但要受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均發生于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并且都只適用于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這是其共同點。實踐中,二者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
1、原因不同。訴訟時效的中止的原因是客觀上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訴訟時效的中斷的原因是因當事人的主觀行為,即請求、認諾、起訴等引起。
2、發生的時間性要求不同。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而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在時效進行的任何時間發生。
3、后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止只是導致時效暫停計算,一旦中止事由消滅,訴訟時效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斷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五)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有特殊情況沒有行使權利,由人民法院適當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對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的補充。
訴訟時效延長通常應縣備以下條件:
1、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這與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必須發生在訴訟期間內是有本質區別的。
2、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沒行使權利確有正當理由。
3、經過人民法院審查批準,才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會根據案情的需要進行更改,訴訟時效如果中斷,那么需要從新計算新的訴訟時效。沒有法定的理由訴訟時效不可以中斷或者是中止。如果對訴訟時效有異議的,可以帶著相關的證件,到人民法院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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