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不予處罰的情形
法律分析: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一百五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并在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況大致可歸納為七種:
1. 十四歲以下兒童誤觸法律;
2. 神經失常或智商缺陷者無法辨識自身行為所犯下的錯誤;
3. 行為輕微,主動糾正且無不良影響;
4. 證據確鑿表明無主觀過錯;
5. 初犯且積極改正,影響輕微;
6. 法律追責期過后的行為;
7. 二年未被發現的違法行為,除非法律另行規定。
在實際操作時需依據充足證據與法律條文進行嚴謹判斷。
哪些情況會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的幾種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能夠及時糾正,且沒有產生任何危害后果,稅務機關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這意味著,只要違法情節輕微且得到有效補救,就可以避免受到行政罰款或其他形式的處罰。
其次,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同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相對有限,因此,對其進行處罰可能會對其成長產生不利影響,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免于處罰。
再次,對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實施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也通常不會給予行政處罰。這是因為精神病人在行為時無法明確理解其行為的后果或控制自己的行為,故在法律上應視其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因此不予處罰。
最后,法律規定有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違法行為,或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糾正錯誤等,這些情況都可能成為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綜上所述,不予行政處罰的情況主要圍繞違法行為的輕微性、行為人年齡、行為人的認知能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免責事由展開。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會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裁量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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