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一般認為包括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權、反不正當競爭權等智力成果權的侵害行為。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下:
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侵犯知識產權包括以下行為:
1、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出售、出租、制造、變造其產權的載體實物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
3、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以下是幾種相關違法行為:
1.未經授權便擅自使用他人專利技術,此為專利侵權行為。
2.未得到著作權人許可,對其作品進行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以及通過網絡傳播等行為,皆構成著作權侵權。
3.未經商標注冊人允許,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易引起混淆的,屬商標侵權行為。
4.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亦屬違法行為。
5.故意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提供便利,協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者,同樣需負法律責任。
侵犯知識產權不僅損害權利人利益,侵權者還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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