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喜馬拉雅FM因上線了用戶朗讀制作的無版權有聲書,被該書作家曾鵬宇控訴。同時,多位被侵犯版權的作家、編劇也出來聲援和支持。
這場版權糾紛最后以平臺發布道歉聲明結束。喜馬拉雅FM表示,會處理涉及到侵權的作品,并擬聯合版權方開展平臺版權自查行動,規范版權監督體系。
其實,有聲讀物侵權在業內是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平臺會主動購買版權,但主要是用于PGC制作,平臺很少兼顧UGC的版權,這方面侵權問題一直存在。”某業內人士透露。
早在2015年,就有同類事件發生,網絡文學作者糖衣古典、金萬藏先后對音頻平臺發起投訴,稱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品被改編成有聲小說發布在音頻平臺上,并以此牟利。
喜馬拉雅FM、蜻蜓FM等平臺也曾與內容提供商閱文集團、起點中文網等發生過版權糾紛。
時至今日,雖然整個內容行業都在強調內容付費、尊重版權,但有聲書版權問題卻未得到重視。
在UGC內容模式下,用戶朗讀錄制文學作品或網絡小說并上傳網絡的現象隨處可見。一是很多主播、用戶沒用版權意識,或者懷著牟利的意圖薅創作者的羊毛;二是平臺并沒有統一的規范機制,或者有意縱容。
在今天這樣的知識付費時代,隨著內容行業對版權越來越重視,以有聲書為重要業務的音頻平臺行業,將面臨嚴峻的挑戰。
UGC模式是有聲書侵權的溫床?
近幾年,乘著知識付費的東風,一些頭部音頻平臺逐漸確定了商業模式,轉向PUGC戰略,通過采購有影響力的頭部內容版權,來獲取用戶、流量,打賞、付費收入。
比如喜馬拉雅FM拿下《好好說話》《小學問》等欄目,拉攏郭德綱、馬東、蔡康永、咪蒙團隊等名人入駐;蜻蜓FM拿下《矮大緊指北》《文青許知遠》等節目。
但此類頭部內容畢竟只是少數,且平臺付出的成本極高。就用戶活躍度、參與度、及平臺龐大的主播數量來說,UGC模式仍然是平臺的重要組成部分。
知乎上一位網友表示,她讀五年級的兒子每天會在某音頻平臺上錄制朗讀文章,但因被版權方投訴,所有內容被下架了。“這算什么侵權,就是自己聽,又沒有收費,別人也不會來聽,想不通。”
筆者了解發現,如果用戶想在其平臺上錄制有聲小說,平臺是無法提供有版權文本的,用戶要么自己去獲取授權,要么錄制公版書籍。
而我國法律規定,關于自然人作品的著作權,人身權利(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永久受保護,財產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直到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也就是說,作者去世五十年后,版權即公開,但要在使用的時候注明原作者姓名。
比如,《西游記》作者吳承恩,由于去世早已超過50年,該書已經進入公版圖書領域。
但實際上,平臺上多的是一些沒有授權的作品。娛樂資本論旗下剁椒娛投發現,平臺對上線的有聲書是否版權也并不了解。比如首頁推薦《卑鄙的圣人曹操》一書,喜馬拉雅FM客服也無法解答是否獲得原作者授權。
另一家音頻平臺方也向筆者證實了這一現象,“不可避免會存在有用戶上傳一些沒有版權的內容,我們發現的話會去處理。應該每個平臺或多或少都會有。”
這有點像電子書剛出現的時候。2004年的時候,谷歌公司曾對圖書進行大規模數字化,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將全球尚存著作權的近千萬種圖書收入其數字圖書館。第二年,因涉嫌侵權,谷歌被美國出版商和美國作家協會告上法庭,版權糾紛一直持續了多年。
在中國,平臺方與內容創作者同樣有此類問題。行業經過多年的發展和版權制度規范,電子書版權問題已經逐漸被解決。
相比傳統的閱讀方式,電子書、有聲書不受時間、空間約束,以電子產品為載體,在碎片化閱讀、互聯網時代,是一種閱讀趨勢。但其著作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投靠內容巨頭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有聲書版權
音頻平臺給了觀眾免費設立自由電臺的機會,用戶有一定需求。同時也因為UGC用戶和內容魚龍混雜,面臨侵權弊端。
而平臺是無法為用戶提供有版權的作品來朗讀錄制的。
“平臺對UGC版權是很少兼顧得到的。”一音頻平臺從業者透露,雖然一直有購買文學作品版權,但都是用于PGC,并未開放給UGC。
筆者在一些平臺的有聲書板塊,發現很多熱播劇的朗讀音頻,如《南方有喬木》《從你的全世界路過》《夏有喬木雅望天堂》等。
在詢問版權問題時,該平臺表示,“這些主播是否獲取到授權不確定,已提交給審核處理”。e從閱文集團方面了解到,集團與喜馬拉雅FM、懶人聽書等平臺在版權業務上均有合作。集團體系下的作品會授予平臺音頻改編權,內容數量上,每家合作情況不同。
但該改編權是僅可用在PGC內容,或者由音頻平臺官方認證的錄制作品。UGC內容并沒有授權。
在蜻蜓FM上,《鬼吹燈》、《盜墓筆記》也都是PGC內容,自2016年1月上線以來,累計收聽量遠超于其實體書銷售冊數過千萬的成績。
某業內人士透露,由于頭部的幾家音頻平臺體量較大,很多用戶會自己錄制上傳,內容提供商也不太會去追求。但原著作者一旦追究版權,則屬于侵權行為。
可以見得,在有聲小說的UGC內容板塊,基本上屬于無版權狀態。平臺目前只能通過加強監管措施來處理。
喜馬拉雅FM副總裁姜峰此前曾在媒體采訪中透露,平臺擁有一套自身版權審核體系,原創內容會被整合進版權管理資源庫,用戶上傳內容經由機器自動審核后也會有人工進行再次審核。但用戶上傳的內容數量巨大,難免會有紕漏。
不過,這一缺陷,對有聲市場來說,并不是小問題。除了技術支持,有聲市場的競爭力主要在于優質的內容。包括用戶原創內容和平臺為用戶提供的優質內容。
平臺在宣傳“大量優質專業內容是最大優勢”的同時,也不能忽略UGC內容的版權問題。當然,這也與有聲書版權的概念尚未普及到大眾有關。
眾所周知,民事訴訟案件是要收費的,是要交訴訟費用的,相信很多人非常關心訴訟費的問題。
一、一般民事訴訟案件訴訟費用是多少?
民事起訴費用一般分為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和財產案件受理費: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征,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
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二、法院訴訟費包括哪些費用?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三、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是由敗訴方承擔,但立案時需原告先墊付,案件審結后,如果原告勝訴,則訴訟費由被告出,需要由被告返還給原告,部分法院已開始試點,將原告預交訴訟費直接退還給原告,法院訴訟費再行向被告催繳,拒不繳納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你好,行之知識產權網為您解答。
著作權侵權如何處理1、自行協商
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
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范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調解的目的在于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但調解協議沒有法律執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則調解協議就失去效力。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愿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于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民事訴訟
發生著作權糾紛后,如果雙方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愿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后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民事訴訟既適用于侵權糾紛,也適用于合同糾紛。
當然,著作權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時,也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保護,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其申請(也可依職權)給予侵權人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不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則可以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起訴。
著作權(版權)侵權賠償標準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我國著作權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法: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3、法定賠償。
司法實踐中還有一些具體的做法,這些賠償方式我們可以選擇適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進行計算。下面分別介紹三種賠償計算方式的運用計算和司法實踐中的主要做法。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復制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復制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復制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復制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訴訟而導致的費用也應列入賠償范圍。提起訴訟可能發生許多費用,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調查取證費和制止侵權所支付差旅費,為查閱收集證據材料支付的費用,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鑒定費用等。對被侵權人因訴訟而支出的調查費、律師費等費用,應列入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范圍,以使當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補償。這些費用都是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應該都是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產品銷售利潤2)營業利潤3)凈利潤。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被告營業利潤作為賠償數額。例如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發行,總共發行五千冊,那么侵權賠償額是書的單價乘發行數量5000冊減去合理的費用印刷、發行及給發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權所得了。
3、法定賠償
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2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以上的規定就是法定賠償,在難以查明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害或者侵權人的侵權獲益時,由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性質、侵權情節等因素,在法定的賠償幅度內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的一種賠償方法。按照《著作權法》四十八條的規定。法定賠償的前提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是由法院來決定,一般由審判的法院根據侵權情節、侵權所造成的影響等各方面來判決。數額最高是50萬元,沒有最低限。
4、精神損害損失
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范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如:
1)未經原告許可,嚴重違背其意愿發表其作品,并給原告的信譽、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的
2)抄襲原告作品數量大、影響廣,并使被告因此獲得較大名譽的
3)嚴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經許可,將原告主要參加創作的合作作品以個人名義發表,并使被告獲得較大名譽的
5)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嚴重歪曲表演形象,給原告的社會形象帶來負面影響的
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響較大的
8)其他應當支付權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形。
對著作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范圍、侵權獲利情況、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萬元。
5、司法實踐中的其他計算方法
除上述規定以外,各地法院在審判著作權侵權案件實踐中還創造積累了其他一些賠償的計算方法。
1)以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收益報酬作為賠償標準
著作權的使用費、轉讓費等一般有關主管部門都有一定的標準,或者當事人之間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標準,以及同行業、同等水平的其他單位的使用費標準。這些標準一般是客觀的,不會受到當事人之間糾紛因素的影響。如著作權的稿酬、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費等。德國的法官在處理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時最常用的辦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權利的使用費作為賠償金進行賠償,他們認為這是最簡潔、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賠償方法。
2)依稿酬標準進行賠償
實踐中,法院計算被侵權的字數,再根據稿酬標準的二至五倍進行賠償。按照有關部門頒布的稿酬標準,一千字最高為100元人民幣,按二到五倍計算,賠償也是非常有限的,最高賠償只有每千字500元。目前在文化界,有的報紙、刊物邀請著名作家做專欄,稿酬已經千字超過千元,有的作家出一部暢銷書,稿酬高達幾百萬元。如果按依稿酬標準進行賠償,顯然不能不足賠償。同時,對侵權行為按稿酬標準進行賠償,實際上是將非法行為合法化,不利于正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依版稅率標準進行賠償
實踐中依此標準進和處理的并不多,但有參考此標準進行處理的情況。如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的美國沃樂特迪斯尼公司訴北京出版社、新華書店總店北京發行所侵犯著作權案。法院在審理時考慮了版稅率的因素,認為用其他方法無法確定賠償額時,法院可以版稅率為基礎,再根據情況乘以雙倍或數倍,以此數額作為賠償額。以版稅率與總碼洋單價乘以印刷冊數之積作為賠償額,參考的不同情況版稅率一般為 6%-15%掌握。
4)依法官意志進行確定
這在實踐中是一種主要的操作方法。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一是執法的不統一性。由于審理案件的人員不同,或受主審人員價值取向等因素的影響,往往相類似的案件,在同一地區作出不同賠償的判決,有時甚至出現嚴重侵權的賠償額低于輕度侵權的賠償額。二是表現為賠償有時達不到當事人實際受損害的程度,使當事人難以服判。為克服以上弊端,有的法院提出了計算賠償的五項原則,即一看侵權手段的惡劣程度二看被侵權人實際受損害的程度三看侵權人的非法獲利情況四看被侵權人的社會知名度五看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這種計算原則如同“精神損害” 賠償的原則一樣,很難掌握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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