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仲裁的優勢
廣東律師: 知識產權仲裁具有如下幾個優點: 1、更易于實現公正。這主要是因為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通常都有很強的技術性,審理起來遠比一般的案件更為復雜。仲裁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與,消除糾紛中的技術障礙,有利于實現裁決的公正。 2、更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知識產權糾紛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還要求保護其技術秘密如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仲裁程序除了當事人有相反約定之外,其審理程序均不公開,這就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商業秘密和企業商譽受到損害的機率,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 3、更高效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技術和產品的生命周期愈來愈短,有些專利技術在保護期屆滿之前早已遭淘汰而失去保護的價值和意義。在版權上,一旦非法復制品被投入流通市場,便會廣泛地在消費者中傳播,權利人想要將他們全部收回以消除不利影響幾乎是不可能的;更典型的例子是當這部分作品被人不法上載至互聯網,損害可能立即發生在世界各國。 因此知識產權爭議對處理時效要求很強。與訴訟方式相比,由于仲裁程序更為簡化,案件處理的時間會大大縮短,當事人可以減少時間成本,及時得到救濟。而且,仲裁還可以通過自身的規則來縮短案件處理時間,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設立了一種“快速仲裁程序”,該程序對案件聽審的時間進行了嚴格限制,如舉行聽證應在收到請求答辯書和答辯狀后30天內進行,除非有特殊情況,聽審不應超過3天。 4、更有利于維持雙方正常的商貿關系。雙方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對抗性比在訴訟中的要小,對繼續保持合作關系有利。知識產權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為重要,因而人們樂于將有關糾紛交付仲裁。 5、從國際角度看,知識產權仲裁裁決更容易被執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多為民間組織,獨立于一國的司法體系外,在裁決的涉外承認與執行上比法院更為便利。因為1958年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公約》對此專門作出規定,參加和承認的國家有包括我國在內的150多個國家,因此我國的涉外仲裁裁決可通過該公約的規定在外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6、其他優點。如:比訴訟方式費用低。與協商、調解相比,仲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規則,有更強的操作性,仲裁結果具有終局性和強制執行力等。
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法律主觀:
1、協商。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雙方協商后,對糾紛問題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申請,由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在當事人進行協調,之后對糾紛達成協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3、處理。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進行處理。 4、仲裁。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機構對雙方爭議的地方進行處理,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 5、訴訟。雙方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糾紛問題不能夠協商、調解,當事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三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措施
解決方法是: 一、協商: 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 二、調解: 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 三、行政處理: 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 四、仲裁: 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 五、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犯知識產權爭議的解決方式
解決方式為訴訟、行政投訴、仲裁、民間調解和自行交涉五種方式。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管轄法院有如下規定:
1、級別管轄規定為,知識產權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規定為,知識產權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侵權如何處理: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的有關財物、資料;
3、消除現存物品上侵權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專利標記、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記、特殊標志;
5、收繳直接用于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權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與物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
解決方法是:
一、協商:雙方當事人在 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
二、調解: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
三、行政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
四、仲裁: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
五、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綜上所述:針對知識產權糾紛日益攀升的數量以及糾紛形式的多樣化,中國的知識產權糾紛主要依賴于訴訟救濟、行政救濟、社會救濟以及自力救濟四種方式,具體表現為訴訟、行政投訴、仲裁、民間調解和自行交涉五種方式。其中,訴訟救濟占主導地位,行政救濟輔之。而仲裁、民間調解等非訴訟方式使用率較低,并未能充分發揮其訴訟分流的作用。鑒于此,具有程序剛性及處理結果權威性的司法救濟方式,仍是解決中國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渠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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