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不能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關于商標相同或相似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9條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所謂“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其他內容可以看看這個法條;
2.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用在不同類別上的產品,一般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該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是不可以獲得注冊的,并且不能使用;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13條;
3.和同類產品商標部分內容相似,這就是您一個問題的具體化了,看看其是否構成相似,具體如何判斷,《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10條進行了詳細闡述: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當然,學理上還存在很多的判斷原則,可以結合來考慮。
我們都知道商標的作用是區分同一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提供者,方便客戶識別和選擇。因此,同一或類似的商品在服務中不能有類似的商標,否則很容易導致客戶的認知錯誤。
那么我們應該如何判斷類似的商標呢?首先,我們需要確定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從商標本身的分析來看,商標局審計員主要從商標本身的形狀、聲音、意義和整體表現形式來確定是否相似。
以相關公眾的一般關注為基準,對主要部分進行整體觀察和比較,判斷商標本身是否相似,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者認為商標使用的商品具有特定的相關性。
商標有很多種方式,所以在審查類似商標時,需要進行分離和篩選。首先,從文本商標、鋼筋字體或設計,排列順序不同。它由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只有個別漢字不同,整體意義或意義沒有明顯差異。
然后從字體類型中相似。商標文本發音相同或相似,字體類型或整體外觀相似。商標文本由單詞和單詞重疊而成。在他人商標中添加本產品的通用名稱和型號。在他人商標中加入一些標志商品經濟、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在他人商標中加入直接表示產品質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點的。
然后是圖形商標。圖形商標判斷的主觀性強于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是否相似,首先要看構圖和整體外觀,讓人傻傻分不清的基本都不通過。如果商標完整,包括其他人先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明顯性強的圖形商標,那就不行了。
最終組合商標。組合商標更有可能被判定為類似商標。無論你是文字部分和別人相似,還是圖形部分相似,有些問題都會被浪費。
面對類似的商標審查,我們不需要放棄。我們可以通過改字、修改圖形等方式改變商標,這樣我們就可以注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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