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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是那些?我國反壟斷法對其行為有那些是明確禁止的?

首頁 > 知識產權2021-01-13 19:14:27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哪些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一)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好律師網參考

我國反壟斷法例舉的壟斷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具體如下:

根據《反壟斷法》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擴展資料

《反壟斷法》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第五十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具體如下:

根據《反壟斷法》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擴展資料

《反壟斷法》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參考資料: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所謂壟斷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反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其目的在于擴張自己的經濟規模或形成對自己有利的經濟地位。
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壟斷行為包括以下幾點:
(1)達成壟斷協議。是指在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又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兩種。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競爭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聯合抵制交易。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的對競爭造成排除、限制影響和作用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稱為濫用市場競爭優勢。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從事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不僅指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并后形成一個更大的經營者,因而影響到市場的結構和競爭狀態;而且指一個經營者通過特定的行為取得對另外的經營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權,同樣影響到市場的結構及競爭狀態。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經營者集中的形式:
一是經營者合并
二是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是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經營者集中是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經營者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經營者通過市場競爭做大做強的重要表現。但是,過度的經營者集中,特別是影響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態,產生壟斷(即獨占性經營)的集中,也會導致或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在一定范圍限制競爭,損害市場的效率。所以,作為壟斷行為表現的經營者集中,在客觀上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一是壟斷協議,即幾個企業結成聯盟對某一市場的價格等進行控制;
二是對市場優勢專的濫用,即市場占有屬率超過一定比例的企業濫用優勢壓制競爭,目前的草案對這種市場份額的規定是,一家企業的市場占有率超過二分之一、兩家企業超過三分之二、三家企業超過四分之三;
三是企業合并造成的經濟力量過度集中;四是行政壟斷。

我國《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壟斷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版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權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擴展資料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一、我國《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壟斷行為有哪些
  (一)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壟斷協議,也稱為卡特爾,是指經營者之間達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和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形成的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下游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
  二、壟斷可分為哪幾種類型
  (一)行政壟斷,即政府職能部門利用權力搞地區封鎖或強制交易,讓消費者買其指定的商品,這是目前最受爭議的壟斷。
  (二)行業壟斷,即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實施的強制交易或限制競爭行為,這種壟斷在鐵路、郵政、水電、石油、電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務性領域廣泛存在。
  (三)經濟性壟斷,指自由競爭企業出現的壟斷行為,此類壟斷在一些競爭性的產業中比如彩電等領域也開始形成。
  三、我國法律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哪些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沒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晶。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以上是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我國《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壟斷行為有哪些的內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對于國人詬病已久的行政性壟斷,程秀生解釋其本身不會帶來高價。行政壟斷是政府在帶有天然壟斷色彩的行業里,給社會提供公益產品,不以利潤的最大化為追求目標,比如像郵政行業就長期處于虧損。出現高價侵害消費者利益,恰恰是行政性壟斷的失效,價格由代表資本的企業經營者決定,變成了公司壟斷。補救的方式是重新恢復行政影響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主席令第六十八號)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關于壟斷協議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五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關于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議;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七條 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參考: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

  根來據我國《反壟斷自法》第3 條的規定,壟斷行為具體包括:
  (一)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壟斷協議;(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經濟中的壟斷行為是什么意思,都有哪些行為,而其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又是違法的?

  復所謂壟斷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反制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其目的在于擴張自己的經濟規模或形成對自己有利的經濟地位。
  壟斷行為具體包括:
  (一)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一、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沒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晶。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二、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壟斷(monopoly)
壟斷一詞源于孟子"必求壟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網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縱貿易,后來泛指把持和獨占。

在資本主義經濟里,壟斷指少數資本主義大企業,為了獲得高額利潤,通過相互協議或聯合,對一個或幾個部門商品的生產、銷售和價格進行操縱和控制。

壟斷 (英語:Monopoly) (或者稱賣者壟斷;臺灣通常譯獨占),一般指唯一的賣者在一個或多個市場,通過一個或多個階段,面對競爭性的消費者—與買者壟斷 (Monopsony) 剛剛相反。壟斷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不能同時調節)。

產生

壟斷是從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中成長起來的。在以自由競爭為基本特征的資本主義發展階段,資本主義企業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價值,必然會采取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法,實行生產的專業化和協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在激烈的競爭中,大企業往往憑借自己在經濟上的優勢,不斷排擠和吞并中小企業,使生產資料、勞動力和勞動產品的生產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同時,資本主義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發展,突破了單個資本的局限,加速了資本集中的發展,從而也推動了生產集中的發展。生產和資本的集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則意味著企業數目減少,1 個部門的大部分生產都集中在幾個或幾十個大企業手中,它們之間比較容易達成協議,共同操縱部門的生產和銷售,從而使壟斷的產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數大企業的存在,使中小企業處于受支配地位,少數大企業之間為了避免在競爭中兩敗俱傷,保證彼此都有利可圖,也會謀求暫時的妥協,達成一定的協議,從而使壟斷的產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競爭引起生產集中,生產集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壟斷,是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規律。公元19世紀末20世紀初,壟斷已成為資本主義全部經濟生活的基礎。

一般認為,壟斷的基本原因是進入障礙,也就是說,壟斷者能在其市場上保持唯一賣者的地位,是因為其它企業不能進入市場并與之競爭。進入障礙的產生壟斷的原因有三個:

資源壟斷:關鍵資源由一家企業擁有。
政府創造壟斷:政府給與一家企業排他性地生產某種產品或勞務的權利。
自然壟斷:生產成本是一個生產者比大量生產者更有效率。

壟斷組織形式

卡特爾;
托拉斯;
辛迪加;
康采恩。
中國石油
中國石化
中國電信
中國鐵通
...
全是中國壟斷巨頭
現在剛出爐的《反壟回斷法》就是遏制其答給中國經濟帶來的危害
中國經濟要想穩定,健康,快速發展,就要有相對好的市場
美國早在前幾年就依據微軟這一巨頭頒布相關法律
...
不讓賣;政府壟斷;政府壟斷;個人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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