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委立案后有幾種處理結果
監察委立案后的處理結果主要是: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當然,這種處分只是黨內的處分。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紀檢委立案后應寫出立案呈批報告,并附檢舉材料和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按立案批準權限呈報審批,審批后應當進行調查,調查組認為被調查的黨員干部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時,可建議對其采取停職檢查措施。需要配合調查,如涉及刑事犯罪,會移送檢察院或者公安部門處理。
紀委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調查:立案后,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準后延長調查時間。
2.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后,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如還存在違法行為,移交司法部門作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3.公訴和判刑:是最后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修訂)·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二十二條 凡需立案的,應寫出立案呈批報告,并附檢舉材料和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按立案批準權限呈報審批。
立案審批時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經批準立案的案件,紀檢機關應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
第二十五條 調查開始時,在一般情況下,調查組應會同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與被調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和應遵守的紀律,要求其正確對待組織調查,調查中,應認真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意見,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 調查組認為被調查的黨員干部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時,可建議對其采取停職檢查措施。停止黨內職務,屬黨委批準立案的,停職檢查由黨委決定;屬紀檢機關直接立案的,停職檢查由紀檢機關征求同級黨委意見后決定。停止黨外職務的,由紀檢機關向有關黨外組織提出建議。
紀檢委立案后會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一般有以下流程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3.立案后,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4.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后,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5.公訴和判刑:是最后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紀檢委立案最輕的處理
紀檢委立案最輕的處理結果是黨內警告。如果涉及到了刑事犯罪,會移送檢察院或者公安部門處理。立案后,調查的時間為3個月,需要的情況下可延長1個月。如果是案情重大或者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以經立案機關批準后延長調查的時間。在案件調查結束后,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調查。
凡報請批準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調查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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