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一、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1、前提條件相似公司企業(yè)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zhàn)略第三方,公司企業(yè)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yè),以使企業(yè)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后果。二、重整與重組的區(qū)別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guī)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并。(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于《企業(yè)破產法》的明文規(guī)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重組,由于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愿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一、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1、前提條件相似公司企業(yè)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zhàn)略第三方,公司企業(yè)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yè),以使企業(yè)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后果。二、重整與重組的區(qū)別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guī)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并。(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于《企業(yè)破產法》的明文規(guī)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重組,由于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愿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破產重整對比公司重組有更大的優(yōu)勢:
重整計劃草案的談判成本低、成功率高;
法律賦予了重整程序的優(yōu)先效力,保證了重整程序的順利推進;
重整程序下的債務情況比較透明、清償率相對較低;
重組程序中重組方能夠以更加低廉的價格認購股份從而降低成本;
重整程序下可以更好地控制公司的可能損失;
重整程序下債務清償方式更加靈活多樣,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
公司重組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公司重組是僅限于公司并購,包括公司合并、公司收購與公司分立(分割);廣義的公司重組泛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為實現公司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yōu)化配置而實施的各種商事行為。
破產重整是企業(yè)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yè),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yè)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yè)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產重組與破產重整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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