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行政什么區別
刑事和行政什么區別刑事和行政區別 兩者在適用法律、案件的情節等方面存在區別。刑事主要適用于存在刑事違法行為,應受刑罰、處罰或懲罰,主要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行政主要是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對于不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方面,主要適用于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民事、刑事、行政的法律界限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的差異主要體現為適用法典各異,法律責任有別,舉證責任亦異。
民事訴訟旨在解決平等主體間的權益爭端;
而行政訴訟則以國家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規為焦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刑事與行政區別
刑事與行政區別如下:
1、案件的性質不同,行政訴訟審理的是行政案件,被告是因行使行政權而與相對一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的國家行政機關,刑事訴訟所審理的是刑事案件,被告是被指控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
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是由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刑事訴訟一般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少數自訴案件,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3、審理的目的和結果不同。審理刑事案件的目的是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其結果是宣告被告無罪或有罪而處以一定的刑罰;
4、審判的依據不同,行政訴訟的審判依據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規范,刑事訴訟的審判依據則是刑事訴訟法和刑事實體法規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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