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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