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適用條件和法律效力是什么
提存的適用條件,比如有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者是債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是死亡,但是沒有確定繼承人等情況,那么債務人是可以將標的物進行提純的。而對于提存的法律效力就是在標的物進行提存以后,風險是由債權人來進行承擔。
①提存的適用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提存適用的條件包括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②提存的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4、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合同的提存首先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下,這樣子才能夠產生效力,而且當債務人持有標的物的時候,對于標的物就需要負有責任,如果債權人拿不出標的物的時候,債務人就可以因此來進行消除債務。
關于提存的效力有哪些
①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②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等效力。 ①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②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③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④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民法典》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
《民法典》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提存機關受理提存人提出的申請、收取提存物并做出相應的處分,因此建立了提存法律關系。這個行政行為包括提存人申請和提存機關核準申請兩個方面。對提存人而言,提存機關的選擇并不依其自由意志,而是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受理和管轄等方面的規定。而且申請材料和相關證明文件的提交也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在法定提存機關進行提存不發生提存的消滅債務的效力,而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合格也會承擔提存機關拒絕受理的后果。由此可知,提存人不能依自由意思表示而為提存行為。對提存機關而言,在收到提存人的提存申請后,應在法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其決定受理與否的依據不是其自由意志,而是法律規定的提存條件。對不符合提存條件的申請,提存機關應當拒絕受理。而對符合法定提存條件的申請,提存機關則不得拒絕。也就是說,提存機關也不得依自由意思表示而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提存申請。而保管合同中,合同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管人得依自己意愿訂立或者不訂立保管合同。提存機關的行為是被動行政行為,必須以提存人提出申請為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該行為與企業法人設立登記、不動產抵押登記等行政行為相似。
在建立提存法律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法律一般規定依照諸如申請、復議等公法程序予以解決,而不是遵循民事訴訟程序。這也突出地反映了提存法律關系的公法性質。
提存人將提存物向提存機關提交后,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形成公法上的保管關系。認為提存為公法行為和私法行為的學者都認為提存是一種保管關系。但保管關系并不必然是私法關系,更不一定是合同關系。在公法上,保管關系也普遍存在,如司法機關對贓物、犯罪工具等的保管。提存關系完全符合公法上的保管關系應有的特征。
合同法中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中的提存是指債務人因某些原因無法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將標的物交給法定的提存機關進行保存,以此來消滅債務的行為。
在合同法中,提存作為一種特殊的履行方式,具有以下要點:
1. 提存的背景:當債務人因為某些原因,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者債權人下落不明等情況,無法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以選擇提存。
2. 提存機關:提存需要在法定的提存機關進行。這些機關通常是法院、公證機關或其他指定的機構,負責保管標的物,并確保相關權益不受損害。
3. 消滅債務:通過提存,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后,即視為已經履行了債務。此時,無論債權人是否領取該物,債務人都已解脫了債務的束縛。一旦債權人領取標的物,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得以恢復。
提存在合同法中的意義在于為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合法的解決方案,當無法直接履行債務時,可以避免因無法交付標的物而產生的風險和責任。同時,也為債權人提供了一種保障,確保在特定情況下其權益不受損害。因此,對于雙方而言,提存是一種保護各自權益的合法手段。
總之,在合同法中,提存是一種特定的履行方式,適用于某些特定情境下的債務履行。通過提存,債務人可以在無法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將標的物交給法定的提存機關保存,從而消滅債務。這一過程旨在保護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避免因特定情況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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