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法院在哪
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主要依據案件性質與情況。首先,關于因不動產引起的訴訟,其管轄權歸屬于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
其次,涉及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通常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權管轄。這一規定確保了法律程序的公平性與效率。
在行政案件的一般處理中,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負責管轄。這一原則確保了案件處理的直接與高效性。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而對于一些特定類型或復雜程度較高的案件,則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包括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海關處理的案件,以及在本轄區內屬于重大、復雜的案件等。
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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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律師解答: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律師補充:
基層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七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決定自行審理;
(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決定由報請的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法律分析:第一、級別管轄:1、以基層法院管轄為原則。2、中級法院管轄:國務院部門及縣級以上政府為被告的,海關處理的,在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3、高級法院管轄:在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4、最高法院:在本國范圍內重大、復雜案件一審。
第二、特殊情況: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選擇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2、集中管轄和交叉管轄:經高院批準可集中管轄。3、上下級交叉:上級法院可以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但上級法院不能將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 行政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通常依據被告的行政級別來確定。對于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行為,案件應由中級法院審理;其他部門作為被告的行政行為,則由基層法院審理。若案件經復議后提起訴訟,級別管轄則依據原行政行為的機關確定。
2. 行政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上是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審理。若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涉及不動產的案件,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 行政訴訟的原告通常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者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時,原告需滿足以下條件:(1)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若公民書面起訴有困難,可以口頭起訴。
4.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通常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國家行為、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處理、內部文件及過程性行為等不在受案范圍。對于這些不屬于受案范圍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需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若行政機關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將視為沒有證據,需承擔敗訴風險。然而,在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職責的案件和行政賠償補償類案件中,原告需承擔舉證責任,但這并不免除被告對行政行為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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