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種類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抗辯權力主要包括:1. 同時履行抗辯。當雙方負有同類型債務且無先后履行順序要求時,必須同時履行。如一方在對方履約前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或當對方履約行為與合約不符時,一方可拒絕其對應的履約請求。2. 先履行抗辯。若雙方債務存在先后履行順序,則應優先履行的一方若未能履行義務,另一方可拒絕其履行請求。同樣地,若先履行一方的履約行為與合約不符,另一方可拒絕其對應的履約請求。3. 不安抗辯。該抗辯權的行使可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是中止履行。當負有先行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鑿證據表明對方存在以下任一情況時,可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出現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其次是解除合同。若當事人按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需及時通知對方。若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應恢復履行。若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恢復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適當擔保,則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合同的三種抗辯權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辯權包括:
1、同時履行抗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雙方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時,應當同時履行。若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要求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其要求。同樣,如果一方在履行債務時未能符合約定,另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在雙方互負債務且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情況下,先履行的一方未能履行時,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若先履行的一方在履行債務時未能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同樣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即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時,可中止履行;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即在中止履行后,對方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則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以上三大抗辯權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為合同雙方提供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效保護。
《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履行抗辯權類型
合同履行期間,存在著如下三類抵抗權:
1、同步履行抗辯權:
無先后執行次序的合約雙方應同時履行,若其中一方欲在另一方履行前提出拒絕履行要求或對方履行不當,可據此行使抵制權。
2、先履行抗辯權:
按合約規定有履行先后次序者,先執行者如未能按期履行,則后執行者有權拒絕后續履行要求。
對于先執行者的未履約情況,后者亦有權選擇行使同樣權益。
3、不安履行抗辯權:
針對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而言,僅在具備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出現經營惡化、資產轉移、商業聲譽損失等特定狀況下,方可暫停履行。
此類狀況包括但不限于: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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