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保全可以直接訴訟嗎?
可以直接訴訟的;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當事人有自由選擇權,可以要求稅務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流程:
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定程序。我國稅務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后,首先由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序包括:
(1)宣布開庭。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訴訟參加人名單,告之當事人權利;
(2)法庭調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并判定其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當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
(3)法庭辯論。由當事人各方陳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批駁對方觀點和論據。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后由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及其代理人發言,最后由雙方展開辯論。
(4)合議庭評議。由三名以上的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作為獨立審判機構,通過民主討論來認定事賣,確定適用法律,決定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5)宣告判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以及時解決行政糾紛,提高辦案效率,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法律監督。二審的具體程序與一審程序基本相同。
二、稅收行政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稅收保全存在的措施有任何的問題,那么都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而且還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訴求可以獲得法院的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可以提起訴訟嗎?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可以提起訴訟,可以提交相關材料到法院來進行處理。根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十條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和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盡可能提供被檢舉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關證明資料。鼓勵檢舉人提供書面檢舉材料。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并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愿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于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對于稅收違法的行為,一般是屬于當事人對政府稅務部門作出的稅收行政決定有異議的情況下而采取的救濟措施,具體情況下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起訴處理的,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提出行政復議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一、涉稅收行政訴訟流程有哪些?
稅務行政訴訟流程
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定程序。我國稅務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后,首先由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序包括:
(1)宣布開庭。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訴訟參加人名單,告之當事人權利;
(2)法庭調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并判定其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當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
(3)法庭辯論。由當事人各方陳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批駁對方觀點和論據。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后由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及其代理人發言,最后由雙方展開辯論。
(4)合議庭評議。由三名以上的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作為獨立審判機構,通過民主討論來認定事賣,確定適用法律,決定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5)宣告判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以及時解決行政糾紛,提高辦案效率,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法律監督。二審的具體程序與一審程序基本相同。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1、稅務行政賠償訴訟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負有證明責任,其賠償請求基本和民事案件相同,即稅務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所處的位置是對等的,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利對賠償請求放棄、變更等處分權,因此對稅務行政賠償案件可以采用優勢證明標準。
2、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人身或財產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類案件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生存權等其他權益,故應該適用證明標準較高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采用該證明標準有助于加強行政法治建設,以更高要求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該類案件,一般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及適用聽證程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除了1、2以外的其他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由于行政法律關系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爭議,根據行政訴訟案件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這要求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較大舉證責任,行政相對人負較輕的舉證責任,其大多數證明標準應采用比民事訴訟重、刑事訴訟輕的明顯優勢證明標準。
稅務的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包括稅務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中,原告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有證明的責任,對稅務行政的相對人的財產權益有影響案件,適用證明標準較高的標準等,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負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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