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與人有哪些
1. 刑事訴訟法中,訴訟參與人的定義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2. 當事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4. 訴訟代理人特定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5. 近親屬是指法律上規定的親屬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6. 請注意,以上內容是基于對法律文本的理解,并結合當前信息提供的回答。如有進一步的法律疑問,建議咨詢專業人士以獲得詳細解答。
訴訟參加人與訴訟參與人的區別
訴訟參加人與訴訟參與人的區別訴訟參與人和訴訟參加人的區別如下:
兩者的對象范圍不同。民事訴訟參加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的參與民事訴訟并在訴訟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負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訴訟參加人是什么意思
一、訴訟參與人與訴訟參加人的定義區分:訴訟參與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除當事人以外,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并負擔一定訴訟義務的人。而訴訟參加人通常指的是當事人,即直接參與訴訟并受訴訟結果影響的人。
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若第三人認為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擁有獨立請求權,則有權提起訴訟。即使第三人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若案件處理結果與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該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與訴訟。此外,若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該第三人即具備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三、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對于因不可歸責于本人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如果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存在錯誤,且該錯誤損害了其民事權益,該第三人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訴訟請求的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后,如果訴訟請求成立,應當變更或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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