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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修改(合同修訂版指什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1-28 08:04:04

負責文件和合同起草修訂是什么意思?

起草是指之前沒有,現在開始編制,修訂是指以前有,現在修改修正一下。
法律文書起草就是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及事實,由律師代為擬稿的意思。合同修訂在法律上可稱為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達成的協議。

什么是合同的變更?

它是指合同在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實現合同的條件發生變化,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合同的變更有如下特點:
第一,被變更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不存在變更問題。合同雖然合法,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二,被變更的合同必須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過程中,如果已經履行完畢,合同已終止,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三,合同的變更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在主體不變的條件下,對合同某些條款的進行修改或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除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以外,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由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體,這實質上是合同轉讓。筆者認為,合同內容的變更,是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某種變動,它是本質意義上的變更,而主體的變更,則是合同某一主體與新的主體設立債權債務關系,因而,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變更。
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這種調整,通常表現為對合同某些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買賣合同標的物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交貨時間的提前、延期,運輸方式和交貨地點改變等都可視為合同的變更。
第四,合同的變更,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合同的變更應達成協議,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并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合同的任何內容都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因此,變更合同的內容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不僅不能對合同的另一方產生約束力,反而將構成違約行為。由于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所以,在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合同關系仍然有效。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約定不明確,視為未變更。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
合同變更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不存在原合同關系,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對無效合同和已經被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對可撤銷而尚未被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裁決,而采取協商的手段,變更某些條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現象,使之成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變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依據某項具體原則或標準。這些程序、原則、標準等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約定。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變更主要是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產生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各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變更合同規定了一定的方式。法定的變更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如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則當事人即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4)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依據傳統民法,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和非要素變更的區別。要素的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將買A物變為買B物。而非要素的變更,則是指合同標的以外的有關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價款等各種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非實質性的條款的變更,換言之,這些條款的變更并不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和新合同關系的產生。
但合同在變更以后,盡管沒有在內容上發生實質性變化,但畢竟有一定的變化,因此可以說合同的變更使合同關系保持連續性,但很難說具有同一性。
(三)合同變更的原因
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實踐,當事人主要因下列原因可以變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至于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則應當解除合同,而不是變更合同。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我國法律沒有具體進行規定,人們有不同的認識,但一般包括下列兩類:一類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各種水災、火災、地震、冰封等自然災害;另一類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不測事件,如戰爭等。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說,當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無法履行時,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這是因為,合同成立后,如果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和無法控制的不測事件,使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時,當事人不按照合同原內容履行是可以原諒的,否則,若堅持原來合同的規定,不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將會損害當事人利益。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變更合同的權利。在此情況下,不僅產生法定解除權問題,而且產生法定的變更權。所謂變更權,實際上是一種請求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條件時,請求變更合同的權利。在發生不可抗力阻礙合同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請求變更合同。但是對此應作具體分析,毫無疑問,不可抗力可以產生變更的請求權,但此種權利主要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合同,如要求減少交貨數量、降低價款,但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而仍需雙方協商,否則必然會損害對方利益并造成一系列新的糾紛產生。在遇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主張變更的權利與單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

合同修訂版指什么

合同修訂版指什么
一、合同修訂版指什么
1、合同修訂版指,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作出的修改,在法律上可以稱為合同變更,也就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達成的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二、合同包括哪些類型
合同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各類合同;
2、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如租賃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行紀合同等;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如借貸合同、定金合同等;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訂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對合同成立的形式沒有特別要求的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如保證合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等。

合同更改具有的特征是

首行回答:合同更改的特征包括更改雙方協商一致、合法合規、明確具體以及可能涉及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變更。
詳細解釋:
一、更改雙方協商一致
合同更改的首要特征就是需要更改雙方協商一致。因為合同本身就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所以任何對合同的更改也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這種協商一致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表達,但在實際操作中,為了避免產生爭議,一般都會要求書面形式。
二、合法合規
合同更改的第二個特征是需要合法合規。這個特征包含兩層含義。首先,更改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更改無效。其次,更改的過程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比如一些特定的合同可能需要經過公證或審批才能更改。
三、明確具體
合同更改的第三個特征是需要明確具體。更改的內容應該清晰明確,不能含糊不清。這樣才能確保雙方對更改后的合同內容有相同的理解,避免因此產生爭議。同時,明確的更改也能更好地保護雙方的權益。
四、可能涉及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變更
合同更改的最后一個特征是可能涉及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變更。因為合同的本質是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任何合同的更改都可能涉及到這些權利和義務的變更。比如,一份買賣合同中,如果更改了交貨時間,那么就可能涉及到買方的收貨權利和賣方的交貨義務的變更。
綜上所述,合同更改具有以上四個主要特征。這些特征確保了合同更改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也保護了雙方的權益。在實際操作中,我們應該充分了解并遵守這些特征,以確保合同更改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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