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可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是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若在可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國民事立法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主要有:,(1)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對可撤銷合同,具體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顯的不同。,(2)相對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3)的相對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4)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5)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6)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我國《民法典》第541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條規定了兩個期限:一是關于“一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的規定,適用于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其起算點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二是關于“五年”的規定,適用于債權人不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其起算點為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該期限實際上是撤銷權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該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無論出現何種情況都將導致權利的消滅。,如果過了除斥期間是可以起訴的,但是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形成訴權,只能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適用除斥期間。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最長除斥期間:五年。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短期除斥期間:原則上是一年。,一般常見的適用除斥期間的有追認、否認等權利,這些都是形成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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