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一、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1、前提條件相似公司企業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略第三方,公司企業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以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后果。二、重整與重組的區別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并。(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于《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重組,由于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愿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區別有以下幾點:
1、定義不同
(1)公司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①收購兼并;②股權轉讓;③資產剝離;④資產置換等。
(2)破產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于《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
2、自主性不同
(1)公司重組,由于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愿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定約束。
(2)破產重整,由法院主導,屬于法庭內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約束。比如債權人的清償順序,重整時間等必須按照法律規定。
3、司法保護程度不同
(1)公司重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護的情形,比如,無法有效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
(2)破產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護。比如,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阻止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限制取回權人行使取回權,限制企業股東行使股權等等。
4、成本不同
(1)公司重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破產重整,由于屬于訴訟程序的一種,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訴訟成本,但同時也有收益。比如: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入重整之后債務停止計算利息,對于債務龐大的企業而言,重整期間停止計算的財務利息要遠遠大于法律訴訟成本。比如:管理人通過解除不利的、無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極大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
5、對企業經營現狀的影響不同
(1)公司重組,完全屬于自愿,即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沒有任何影響。
(2)破產重整,企業破產法賦予破產管理人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享有解除權,管理人行使這種解除權不屬于違約行為,企業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只能夠依據公平原則,主張實際損失賠償,屬于普通債權。所以,這樣的權利使管理人在談判中享有主動權,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無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極大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
6、計劃方案的通過條件不同
(1)公司重組方案,完全屬于自愿,必須取得所有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重組方案對不同意的債權人無效。
(2)破產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權益人同意,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只需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種情況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仍可以強行批準重整方案。
7、時間效率不同
(1)資產重組的期限,由個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決定,沒有實質的限制。
(2)破產重整,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否則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由于達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臨破產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當事人均會認真對待,加大談判誠意,減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公司重組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公司重組是僅限于公司并購,包括公司合并、公司收購與公司分立(分割);廣義的公司重組泛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為實現公司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而實施的各種商事行為。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司重組百度百科-破產重整
1、定義不同
(1)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并。(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等
(2)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于《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組,由于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愿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定約束。
(2)重整,由法院主導,屬于法庭內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約束。比如債權人的清償順序,重整時間等必須按照法律規定。
3、司法保護程度不同
(1)重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護的情形,比如,無法有效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護。比如,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阻止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限制取回權人行使取回權,限制企業股東行使股權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產重整程序屬于訴訟程序的一種,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訴訟成本,但同時也有收益。比如: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入重整之后債務停止計算利息,對于債務龐大的企業而言,重整期間停止計算的財務利息要遠遠大于法律訴訟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過解除不利的、無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極大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再比如:法院主導的協商機制,往往可以讓債權人作出重大讓步。等等。
5、對企業經營現狀的影響不同
(1)重組,完全屬于自愿,即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沒有任何影響。
(2)重整,企業破產法賦予破產管理人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享有解除權,管理人行使這種解除權不屬于違約行為,企業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只能夠依據公平原則,主張實際損失賠償,屬于普通債權。所以,這樣的權利使管理人在談判中享有主動權,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無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極大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
6、計劃方案的通過條件不同
(1)重組方案,完全屬于自愿,必須取得所有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重組方案對不同意的債權人無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權益人同意,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只需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種情況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仍可以強行批準重整方案。
7、時間效率不同
(1)資產重組的期限,由個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決定,沒有實質的限制。
(2)重整,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否則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由于達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臨破產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當事人均會認真對待,加大談判誠意,減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擴展資料:
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
1、前提條件相似
公司企業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
2、目的相同
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略第三方,公司企業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以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后果。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破產重組
從以下幾個方面回答下這個問題
1、債務重組,主要是指債務人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債權人出于風險的考慮,與債務人就債務償還、支付方式以及債務豁免等情況進行協商,一般是債權人做出一定的讓步,通過資產償還債務、債務轉為股權或資本、降低債務清償率或者免息等手段來減輕債務人的債務負擔,最終保證債務人可以改善目前資不抵債的情況,進入正常經營
2、承債式收購,就我的理解而言是在債務重組的基礎上出現了新的收購方,對債務人的債務進行了承接或者部分承接,后通過債轉股等方式來獲得企業的控制權,達到收購的目的。
3、破產重整,其基本情況和債務重組較為相似,但處理的方式和方法有一定的出入。債務人同樣是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但一般是由較大的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重整,并且由相關機構出具重整計劃,由法院裁定指定重整管理人并且協助執行,最終達到清償債務,恢復正常經營。其中也可以由收購方加入,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從而獲得一定的股權或者資本來達到控制企業的目的
拓展資料
公司重組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公司重組是僅限于公司并購,包括公司合并、公司收購與公司分立(分割);廣義的公司重組泛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為實現公司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而實施的各種商事行為。
基本特征
1、公司重組活動是受到公司法強制規范適度干預的商事活動
2、公司重組的主體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股東
3、公司重組的客體是公司于股東享有的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種財產權利
4、公司重組適用于各類公司
重組類型
1、以重組的客體為準,公司重組分為公司部分財產重組、公司人格重組、公司股權重組、公司控制權和公司經營方式重組;
2、以重組的公司數量為準,公司重組分為公司之間的重組與公司自身的重組;
3、以公司重組的主體為準,公司重組可分為內資重組與外資重組;
4、以重組的效果為準,公司重組可以分為以壯大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增重型公司重組以及以收縮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瘦身型公司重組;
5、以參與重組公司的競爭力為準,公司重組可以分為擴張型重組和康復型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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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同點
1、交易的對象相同
“交易的對象”在此指交易過程涉及的主要項目內容。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均主要涉及非貨幣性資產,而較少涉及貨幣性資產的流入和流出。
債務重組的四種方式中,以資產清償債務中的債務重組的四種方式中,以資產清償債務中的資產劃分為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在債務重組中,只有現金清償這種方式才會涉及現金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交易的性質相同
“交易的性質”在此指交易是屬于企業的日常典型業務,還是特殊業務或事項。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均是企業的特殊業務。特殊性在于債務重組不是正常的償還債務,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是正常的買賣資產。
二、不同點
1、交易產生的境況及動機不同
債務重組業務產生的前提即債務人發生財務閑難,導致其無法或沒有能力按原條件償還債務。同時債權人作出一定的讓步。通過債務重組,債務人盤活了資產,調整了債務結構和經營結構,債權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將要發生的損失。
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的產生,前提是交換雙方恰巧擁有對方中意且需要的非貨幣性資產,并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這種方式取得且擁有這項資產,據此可以減少貨幣性資產的流出,緩解企業的資金。
2、交易中資產的劃分對業務的影響不同
現行會計準則將資產劃分為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債務重組中資產的劃分不影響債務重組業務的界定,只要是以資產抵償債務均是債權人作出的讓步。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是否是貨幣性資產,將資產劃分為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由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的判斷標準為補價比例是否低于25%(用貨幣性資產的金額除以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這里的補價指的是“貨幣性資產”,而非“貨幣資金”。
貨幣性資產又包括貨幣資金(即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及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此,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資產的劃分直接影響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的判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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