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多少?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的限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也就是說企業股東承諾認繳多少就是多少,經營者風險自擔。
自2014年新公司法實施后,注冊資本不再需要驗資。工商部門只登記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
新公司法修改內容:
一、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例如你想注冊100萬的公司,注冊時直接寫注冊資金100萬,出資時間寫2045年。這樣在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100萬。到2045年再實繳出資即可。當然也可以寫其他注冊資金和出資時間。
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的最低金額標準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的限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也就是說企業股東承諾認繳多少就是多少,經營者風險自擔。
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也就是說這次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為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注意:認繳制注冊公司并不是說注冊完公司之后就不用進行繳納了,依然是需要繳納的,就算暫時沒有繳納完成,公司發生債務,股東也會被要求按照其持股比例承擔債務法律責任。所以有條件早實繳早好。
全國范圍內都已經實施了認繳制,但有下列特殊要求的除外:
(1)要進入資本市場的需要。例如滬深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掛牌等,這個時候需要驗資的。
(2)某些特殊行業的企業注冊公司時是需要前置審批的,也就是需要實繳的,如證券公司、高級別的建筑企業等。
《公司法》實施后,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26條
2.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59-64條
3.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金
3萬元
需要2個股東以上
如果想注冊一個股東的自然人獨資公司
那需要最少10萬的注冊資金
一次性到位
2個人的可以分期入資
50萬的公司可以先出資10萬即可
2018年我國新公司法規定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異同之處:
相同之處: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制企業,公司股東都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坝邢挢熑喂尽?個字和“股份有限公司”6個字都是一體的、不可拆分的,拆開了就不是公司制企業。
不同之處:(1)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為發起人,股東無人數限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2)發生債務清償問題時,有限責任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出資額分為實際出資額和認繳的出資額,實際出資額和認繳的出資額往往是不相等的,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的情況;(3)有限責任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為上市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也可以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但都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辦理。
3萬元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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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規定,出資額度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多少?
新公司法沒有出自額度的規定了。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認繳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考資料: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出資額度的限制,這是最大的修改。以下是最新的公司法修定:
1、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br />2.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br />3.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
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出資額度的限制,這是最大的修改。以下是最新的公司法修定:
1.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
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出資額度的限制,這是最大的修改。以下是最新的公司法修定:
1.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
新公司法規定。出資額度不得低于注冊公司的50%才
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多少?
新《公司法》認繳制下
一、依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現在已經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
三、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企業股東承諾認繳多少就是多少,理論上一塊錢也能辦公司,經營者風險自擔。
四、《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二、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1、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2、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3、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擴展資料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是對于注冊資金注意點:
1、公司注冊資本寫多少,要參考所在行業資質要求
例如,互聯網公司申請ICP經營許可證時,ICP經營許可證要求公司注冊資本在100萬以上;天貓、京東也對入駐平臺的商家提出了標準:注冊資本為200萬以上。其他需要資質/資格的,如招投標等,參照行業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2、注冊資本越大,承擔的風險/責任就越大
比如:一家注冊資本為100萬的公司,A占70%股權,所以需要出資70萬。后來公司經營不善,欠了1000萬的外債。那么A最多只需用他70萬的出資額來承擔責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沒關系了。但如果這家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A依舊占70%的股權,那么A就要承擔700萬的責任!
3、一個小的考慮:印花稅
每年年底,企業要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例如一家科技類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萬元,如果企業完成實繳,那么,企業的印花稅將是500元。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現在已經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了,具體規定如下: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擴展資料:
公司注冊登記,都是一切從簡,這是國務院有要求的,具體如下: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為積極穩妥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則。
1.便捷高效。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鼓勵投資創業,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效率。
2.規范統一。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登記程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范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
3.寬進嚴管。在放寬注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現在已經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了,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第二條 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積極研究探索新型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
注冊資本代表著償付能力,特殊情況出現巨額賠付情況下,注冊資本高就不利了。
實際上是認繳制,相當于分期付款,是幾十年后再實繳。但客觀來說,大部分公司99%的公司活不到那么多年。10年以上公司就不太多。
如果在實繳之前注銷公司,會有一個印花稅萬分之五,部門地區減半2.5,所以
3000萬*萬分之五,需要支付的稅金。
2014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注冊公司資本認繳制,即今后注冊公司無需提交驗資報,公司注冊流程、費用及時間大大減少。
一、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的限制,理論上說,可以“一元開辦公司”;
二、取消了首次出資比例限制,也就是說可以“零首付”;
三、取消了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限制,對于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克服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
四、取消了公司注冊資金繳足出資的時限,可以大大提高公司股東資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現行公司法可以得知并沒有特別規定認繳期限。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冊資本門檻和驗資報告的規定,而是規定公司設立或者變更的時候,由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即可。這就是說,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去約定出資期限。股東之間約定即可,但是應該符合實際生活狀況和邏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總結為如下幾點:第一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第二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并不是越長越好。第三若規定的認繳期限內未能足額出資,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目前我國公司的注冊資金以及認繳時間均可以由公司股東自行約定,但公司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以免影響公司業務的開展。若有股東未能在約定期限足額出資,除了應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向其他履行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注冊資本,是指配合企業在掛號經管機構掛號的資本總額,是配合各方曾經繳納的或配合者承諾必然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辣么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光陰有限制嗎
一、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的限期是多久
當前注冊資本軌制是認繳軌制,也即是說在解決開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求驗資匯報,并且注冊資本大小和注冊資本認繳限期都是由股東自行商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便。因此,關于注冊資本認繳限期的劃定即是股東自己商定。
公司注冊資本改成認繳制(除了銀行、保險等企業),承諾認繳幾許,何時繳幾許都可以,但承諾二年內繳清如果不繳清即是違抗承諾,需求及時繳清但也能夠點竄章程中繳清限期。
二、 注冊資本認繳限期并不是越長越好
正因為注冊資本認繳限期是股東自己商定,于是有些創業者就覺得注冊資本認繳限期是不是越長越好呢,其實否則,因為注冊資本認繳限期等消息是要向社會公開的消息。
例如:你在章程里設置為2年,辣么股東就要按商定光陰內把資金到位。
三、 注冊資本認繳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實行認繳制也響應配套出臺了《企業消息公開暫行條例》,條例劃定企業必須在公開系統如實公開認繳、實繳額,便于公家盤問。
認繳資金也并非越多越好,如果在商定限期內未實現出資,需求負擔響應義務,不過可以在商定出資限期屆滿前做刊出掛號。
綜上所述,雖然在實際中注冊資本認繳限期由股東自己商定,法律不做限制,不過客戶如果看到股東永遠沒有向公司實繳注冊資本,有可能會覺得股東沒有氣力,會低落對公司的信用評級,而有可能影響公司業務。
公司法沒有特別規定認繳期限。
而是公司設立或者變更的時候,由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即可。
這就是說,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去約定出資期限。
股東之間約定即可,但是應該符合實際生活狀況和邏輯。
例如:一個公司兩個股東約定:注冊資本10000年繳清,這樣,公司的注冊資本無法得到實繳,與公司的發展沒有好處。
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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