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電子證據本質上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數據。狹義的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廣義的電子證據,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2],應該包括有證據價值或偵查作用的電子信息及派生物,電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聲音、影像、圖像等電子形式存的數據;派生物是由電子信息而形成的附屬材料,包括記錄在紙上的用戶名、密碼、打印材料等。因此電子證據可以表述為:一切以電子信息技術形成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電子證據在法律中的地位逐漸受到重視。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電子證據,即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在磁性介質中的信息,已被認可作為訴訟證據,只要經過查證屬實,便具備與其他傳統證據同等的法律效力。盡管有人擔憂其真實性可能受到人為因素和技術限制的影響,但任何證據,包括書證、物證,都需要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電子證據與傳統書證有顯著差異。傳統書證如合同書、信函等具有形體和直觀性,而電子證據,如計算機數據,無形且依賴于現代技術。電子證據的保存、訪問和傳輸面臨病毒、黑客攻擊等風險,且提取過程復雜,修改難度相對較大,增加了查證的難度。盡管如此,法律并未將電子證據排除在視聽材料之外,而是將其視為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判斷真偽的工具。
聯合國貿法會采用功能等價法,認可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英美法系國家通過規則調整來接受電子證據,而大陸法系如中國,雖然對電子證據的接納有所限制,但新《刑事訴訟法》在2013年起實施時,已將電子數據列為證據種類之一,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作為法定證據類型之一,這表明了對其法律地位的正式接納。
信息時代變革的節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與取得方式的飛躍使證據學研究乃至證據立法面臨諸多考驗。在 證據信息化的大趨勢下,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托的電子數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種以新的形態出現的證據形式在證據法律實踐與理論研究中的有識之士定義為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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