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法律和政治的層面來說是沒有影響的,一人做事一人當,父親犯罪與兒子無干。 但是,從家庭和社會的層面來說不能說沒有影響。
對于事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父親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已經服刑完畢的,那就不會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如果是正在服刑的,那就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不得報考公務員,直到服刑完畢后才可以。另外,要看所犯的是什么罪,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話,那無論怎么樣都會有影響。還有就是,如果是正在服刑的直系親屬也是對自己的是否錄用為公務員有影響的。另外,直系親屬,有沒有關系,這個不是自己說了算,而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的。
2、主要是看直系親屬犯的是什么罪,如果是死罪,那就不能報考。 如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都視為政審不合格。
3、國家公務員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為了保證錄用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各地根據需要可成立臨時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體負責錄用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法律依據:《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罪,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有嚴重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 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法律分析】:案底,就是一個人違法犯罪的記錄,嚴格意義上僅指刑事犯罪記錄。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會影響到子女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不能通過政審,就無法通過公務員考試、當兵、到銀行、國企、事業單位上班,無法考入軍校和警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案底”指的是,一個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并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且被判處有罪的,也就是犯罪前科。“案底”不包括一般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政或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撤案、檢察院不起訴決定。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會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是,父母有刑事犯罪,會對子女的政治前途有一定的影響。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中相關錄取、政審的規定,父母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對子女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會影響其直系子女在參加公務員考試、警校招生、軍校招生、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考試中的政治審查情況,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并且政審連查往下三代。
1.教育影響
對于一般的社會類大學,采取一般政審,不會有影響。
報考公安、國防、軍隊類院校,對報考學生需要進行嚴格政審,如果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以及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的子女,就不符合政審的條件,具體需參照各個學校當年的招生簡章。
2.就業限制及政審影響
子女仍然有機會報考公務員,但能否最終成為公務員,尤其是人民警察,則取決于具體情況及政審結果。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報考資格上并未直接限制父母有刑事記錄的子女報考。因此,從法律層面看,孩子通過筆試、面試的審核通常不會受到阻礙。
政審環節會深入考察考生的家庭背景,包括直系親屬是否曾有犯罪記錄。若父母被判刑,特別是正在服刑,可能會對孩子的公務員錄用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當孩子報考的崗位是人民警察時,因為該崗位對直系親屬的犯罪記錄有更為嚴格的限制。
如直系親屬犯有重大刑事犯罪,如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嚴重暴力犯罪等,即便是直系親屬服刑完畢,考生也不能報考人民警察。
3.社會評價
雖然刑法上規定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刑事責任,不會涉及其他家庭成員,但在社會觀念中,父母的刑事案底可能會對子女的社會評價和人際關系產生一定影響。
我國刑法尚未設立前科消滅制度,而是明確規定了犯罪人的前科報告義務。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但并不等于前科消滅制度,其更多地體現出一種對于犯罪記錄有條件的保密。
而對于成年罪犯,無論輕罪還是重罪,只要受過刑事處罰,均被要求嚴格履行前科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閱干部人事檔案:
(一)政治審查、發展黨員、黨員教育、黨員管理等;
(二)干部錄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調配、職級晉升、教育培養、職稱評聘、表彰獎勵、工資待遇、公務員登記備案、退(離)休、社會保險、治喪等;
(三)人才引進、培養、評選、推送等;
(四)巡視、巡察,選人用人檢查、違規選人用人問題查核,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調查取證、案件查辦等;
(五)經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的編史修志,撰寫大事記、人物傳記,舉辦展覽、紀念活動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項。
干部本人及其親屬辦理公證、訴訟取證等有關干部個人合法權益保障的事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請相應的組織人事等部門查閱檔案。
復制、摘錄的檔案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堅持“凡提必審”、“凡進必審”、干部管理權限發生變化的“凡轉必審”,在干部動議、考察、任職前公示、錄用、聘用、遴選、選調、交流,人才引進,軍隊轉業(復員)安置,檔案轉遞、接收等環節,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標準,及時做好干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干部人事檔案審核應當在全面審核檔案內容的基礎上,重點審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系、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學術評鑒、獎懲等基本信息,審核檔案內容是否真實、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檔案材料記載內容之間的關聯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響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第九條,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一)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污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三)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考察對象錄用后依法公正履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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