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起始日期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處罰的附加刑中包括了剝奪犯罪分子政治權利的處罰,此時對于法律規定的一些政治權利,犯罪分子的一定的期限內是不享有的。那么剝奪政治權利起算時間點具體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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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起始日期是怎樣的
律師解答:
剝奪政治權利的起始日期的計算分為以下情形: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律師補充: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
【法律法規】
《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要怎么算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是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處罰的一種方式。剝奪政治權利只是在法律明確規定的刑事犯罪案件中采用的處罰方式。那么,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要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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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要怎么算
律師解答:
一、對判處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無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數罪并罰。
二、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重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停止計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重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繼續計算;
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執行期間。
三、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并罰。
律師補充: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哪些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起算時間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刑罰方法,旨在剝奪犯罪人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在中國刑法體系中,剝奪政治權利不僅具有刑罰的性質,還蘊含了鮮明的政治意味。
關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執行計算時間,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起始于徒刑或拘役執行完畢之時,或自假釋之日起算。此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這意味著,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其執行期間,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公安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并服從相關監督。在此期間,他們不得行使《刑法》第五十四條所規定的各項權利。
這一刑罰方法旨在通過限制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達到懲罰和改造的目的,同時維護社會的政治穩定和法律的尊嚴。在執行過程中,相關部門需確保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遵守規定,以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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